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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盘活工作的...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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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6〕80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工作通知如下:

  一、可盘活的指标类型

  1999年1月1日以来依法批准的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因下列原因造成批而未供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申请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包括农用地指标(含耕地)、未利用地指标。

  1.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因城乡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批准后满2年尚未完成征地或供地的;

  2.设区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后满2年,因城乡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供地的。

  利用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报批建设用地的,应按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要求,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产业集聚区、新农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用地等。占用耕地的,原补充耕地方案继续有效。

  二、对可盘活地块的要求

  (一)对可盘活地块的地貌要求。申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的地块,地貌应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原地类为农用地(含耕地)的,应保持农业水利设施、耕作层、机耕路等种植条件;涉及违法用地的,应依法查处到位并恢复原地类和地貌。

  (二)可盘活地块的征收后续处置。申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的地块,尚未完成征地的,可以解除原征地协议;征地实施已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已到位,并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无法返还征地补偿费的,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按照原地类进行管理,并严禁抛荒。

  (三)可盘活地块的地类确定。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经批准后,涉及的地块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管理,在新的审批文件中予以确定。涉及农用地的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或管理单位组织种植。

  三、指标盘活的审批程序

  (一)分级受理。原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的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委托下放审批权限的按照下放权限办理);原由设区市政府批准的农转用项目,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的申请,由设区市政府批准,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审批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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