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其他需要诊治的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嵊政 [2003]14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救助流浪乞讨病人指定医院为嵊州市人民医院(浙大一院嵊州分院)和嵊州市第五医院。嵊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负责收治流浪乞讨病人中的精神病人;嵊州市人民医院(浙大一院嵊州分院)负责收治其他流浪乞讨病人。其它医疗机构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对送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要立即进行救治,必要时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送指定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