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我国禁毒的法律、法规 毒品犯罪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对毒品犯罪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即"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剂、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有关的危害行为。" 毒品违法行为包含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把它规定为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并对成瘾的吸毒行为人规定要予以强制戒毒。毒品犯罪,则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见《刑法》第347条。这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及工商、海关等行政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2、非法持有毒品罪 见《刑法》第348条。这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见《刑法》第349条。这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见《刑法》第344条。这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产,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