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竞包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发包竞包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收费标准)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简易发包办法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项目预算价确定发包价,在具备相应资质且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中征集竞包人(根据项目实际,征集范围可不作限定),以抽签等方式产生中包候选人的发包方式。
第四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发包人原则上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产生中包候选人,也可选择采用招标的方式产生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公开发包和邀请发包,原则上采用公开发包,因项目特殊确有必要邀请发包的,需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复同意方可实施。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市场公司、水务集团等招标平台,对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可自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收费标准)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其它招标平台,对下列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可自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收费标准)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本条款规定额度以下的项目,可通过各单位相关决策程序直接选择承包人。
第八条 采用简易发包办法的项目,发包人可自行办理交易事宜或委托相关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交易。
第九条 采用简易发包办法,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预算;
(二)发包人组织审核预算价,确定发包价;
(三)编制发包文件,公开发布发包公告;
(四)受理竞包人报名;
(五)组织发包会议;
(六)公示中包候选人;
(七)确定中包人;
(八)签定合同。
第十条 发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对预算价组织审核,确定发包价。
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可以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发包文件,在发包文件中载明竞包人的企业资质和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条件等。
发包文件中应载明竞包有效期。竞包有效期一般为60天。
第十二条 在发包文件报备后,发包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发包公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公告时间为2个工作日。公告应载明经审核的发包价、报名时间、资质条件、发包会议时间等。
第十三条 不采用电子交易的项目,报名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个工作日。竞包人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报名资料,发包人应同时发售发包文件。发包文件的发售价格每份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
采用电子交易的项目,报名及下载发包文件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竞包文件截止时间前。
第十四条 发包人按照不超过预算价2%的额度向竞包人收取竞包保证金,竞包人应当在发包文件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汇票、网银、电汇等形式从其基本帐户转出竞包保证金,由相关的招投标平台统一代收代退。
第十五条 报名的竞包人对发包文件有疑问的,应在发包会议召开之日至少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竞包人提交竞包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按照发包文件的规定组织召开发包会议。发包会议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发包会议一般不组建评审委员会,但应组建发包小组。
发包人参照我市规定的下浮区间,结合各类工程的特点,选择本次发包的下浮率范围。中包价由发包人以现场随机抽取确定,即由发包人在下浮区间内随机抽取3个下浮率,3个下浮率中最大下浮率的即为中包下浮率。以审定的预算价为基准,按中包下浮率进行下浮后确定中包价。施工类:中包价=(审定后预算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中包下浮率)+不下浮部分,服务类:中包价=国家收费标准×(1-中包下浮率)。
中包候选人由发包人在有效竞包人中随机抽取确定,由发包人抽取1个球号,球号对应的竞包人为中包候选人。
第十七条 竞包人应在发包会议召开前提交发包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竞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竞包行为无效:
(一)竞包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或未能解密的;
(二)竞包人不符合发包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要求的;
(三)竞包文件未按发包文件要求填写的;
(四)不符合发包文件明确的实质性响应条件的。
第十九条 发包会议确定中包候选人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日。公示期满,无实质性异议的,发出中包通知书。相关招投标平台按有关规定退还竞包保证金。
发包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合同附件,是合同价款签订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发包文件和竞包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包合同金额的5%。
第二十一条 采用简易发包的项目,中包人的竞包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由相关招投标平台统一代管;其他竞包人的竞包保证金在中包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确定,重新发包:
(一)第一次报名竞包人不足3名的;
(二)发包会议确认无有效竞包人或不足3名的;
(三)中包候选人放弃中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发包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包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包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重新发包后有效竞包人数量在2名及以上的,中包下浮率及中包候选人的确定按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执行;
重新发包后有效竞包人数量为1名的,直接确定为中包候选人,中包下浮率按第十六条第二款执行;
重新发包后仍无有效竞包人的,发包人可以不再发包,按照相关决策程序研究直接选择承包人。
第二十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收费标准)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可根据《嵊州市小额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打包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项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就单项合同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竞包人和相关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有不良行为的,按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限制或清退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自行组织招投标的平台,须在工程发包完成后,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及时准确地填报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上级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作调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5年9月1日发布的《嵊州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嵊公管委〔2O15〕1号)同时停止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改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称公管办,牌子挂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固定场所,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及时、规范的场所和信息服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收费标准)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根据我市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本管理办法和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规定自行组织招标的平台外,都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交易,严格遵守各项交易管理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并已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类项目、货物采购项目的预算价已经审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审定后工程预算总价、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公开。
要求投标人提交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总报价、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作为商务标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其他包含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文件明确允许采用邀请招标的。
对其他确有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批复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或者自行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预算编制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预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二)预算价的审核;
(三)招标文件审核、备案;
(四)指定网络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等招标相关资料;
(五)集中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或网上报名、自主下载招标文件;
(六)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召开预备会、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及中标公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
(十一)按规定向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前须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对预算造价进行审核,以审定预算造价作为招标依据。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招标项目确定造价下浮区间(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标准确定),并在实施细则及招标文件范本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次招标适用的下浮区间及具体的价格报价范围。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文件联审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招标文件,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收费标准)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文件,均需进入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信息一体化系统联审。招标文件联审小组由发改局、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特殊项目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会审。招标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在一体化网上发送给相关联审部门。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或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二十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政府投资项目优质高效推进,可以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在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招标时,由入围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企业进行竞标,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发售或下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或下载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网银、电汇等形式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统一代收代退,并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原则上不应设立暂估价项目,在招标范围内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招标人确需设立暂估价项目的,暂估价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预算价的20%。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嵊州市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二条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的,按招标人在下浮区间内以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由投标人单独自主报价。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报名不足三个或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第三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