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街道)农办,局属有关部门:
根据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选址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规范管理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生猪养殖革命,促进我市畜牧业转型升级,现就规模场户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法定要求和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切实提高规模化养殖主体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持有率,是推进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管理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建立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组,强势推进,狠抓落实。
二、科学规范、明确条件
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中有关术语统一如下:
关于“生活饮用水源地”。生活饮用水源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其范围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执行。
关于“城镇居民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城镇居民区”应与《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居民点和城市的定义一致。指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关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公路主要交通干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干线公路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线是指《铁路工程术语标准》中的路网铁路;同时参照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