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大限度地发挥企业转贷应急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效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切实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与不稳定因素,确保区域经济金融稳定,根据中央、省、绍兴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全力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原则上用于符合申请条件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到期且贷款行转贷获批的资金周转支持,票据等表外业务融资不适用于本办法。市级重点帮扶企业贷款重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管理
第三条 成立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管委会,由市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府办、经信局、财政局、金融办、国资公司、人民银行、银监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金融办(以下简称转贷资金办)。企业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准入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信局负责对工业企业在属地乡镇(街道)审核的基础上进行核实;市转贷资金办负责对企业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并负责转贷银行的协调、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贷款办理指令;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负责协调、监督在嵊各银行的转贷情况;市国资公司作为转贷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转贷资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在转贷资金不足时会同相关乡镇(街道)进行筹措和落实。
第四条 设立转贷资金规模1亿元,实际到位规模由财政从5000万元增资到8000万元。由市国资公司在市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嵊州市国资公司转贷资金专户”,并委托该银行协助办理转贷各项手续。
第三章 申请对象
第五条 转贷资金支持的企业主要有: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属地乡镇<街道>和市经信局共同负责准入条件审核);
(二)上年度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由市商务局负责准入条件审核);
(三)上年度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且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总承包贰级及以上”或“专业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由市建设局负责准入条件审核);
(四)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或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局负责准入条件审核);
(五)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准入条件审核);
(六)市级重点帮扶的企业。
上述企业在经转贷银行出具转贷承诺书后,可申请使用转贷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六条 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为提高运转效率,企业使用转贷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天,单笔资金最大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确有需要超出限额的,需经转贷资金管委会讨论同意。转贷资金在约定期限(8天<含>)内,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日使用费率0.035%一次性向企业收取资金使用费;对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约定期限(8天)的,在上述资金使用费的基础上,按日使用费率0.065%加收违约金。超期使用原因的认定及确需减免违约金的,由市转贷资金管委会集体讨论同意。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八条 企业申请。
(一)企业申请使用转贷资金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填写《嵊州市支持民营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原则上在资金使用日3天前提供贷款银行转贷承诺书(见附件3)。
(二)申请使用转贷资金必须严格遵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周转”的用途(票据等表外融资不得使用转贷资金);必须严格遵照“一票一申请”,多笔贷款应当逐笔申请,多个企业应当逐个申请。
(三)转贷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出具转贷承诺书。转贷承诺书要明确到期贷款的性质和金额、新贷款的金额以及放款期限,并应当附有到期贷款合同的复印件。转贷承诺书要按照“谁审批、谁承诺”原则出具;对于审批权限在市外上级行的,必须同时由市内支行向市转贷资金办作出书面说明。在国有银行确实无法提供转贷承诺书时,由转贷资金办召集金融办、国资公司、人民银行、银监办、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转贷银行等单位进行联审,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出具相关审查意见替代转贷承诺书。
(四)企业取得贷款银行转贷承诺书后向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企业的准入资格条件,审核意见必须由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市转贷资金办在对申请企业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程序性审查后的基础上,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企业是否获得转贷银行的有效转贷承诺,并由分管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再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单笔3000万元及以下转贷发放由转贷资金管委会主任审批,单笔超过3000万元需经管委会讨论出具意见后审批)。
第十条 办理。
(一)审核审批过程结束后,市转贷资金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贷款办理指令,转贷企业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专职人员和企业人员到市国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并由市国资公司开具转贷资金划付票据,交市农村商业银行办理手续。
(二)市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审批意见、市国资公司开具的转贷资金划付票据及借款协议书,派专人会同转贷企业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专职人员和企业人员将票据送至转贷银行,办理转贷手续。
第十一条 收回。转贷银行及时办理企业转贷手续,确保转贷资金进入企业贷款账户后实现实时扣款。在放贷资金下达企业贷款账户的同时,应当以受托支付方式进行,实时将转贷资金本金及利息从企业贷款账户划拨至市转贷资金账户,确保转贷资金安全封闭运作和安全回流。同时,转贷银行应当将还贷、放贷信息及时报告市转贷资金办和市国资公司。
第十二条 资料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监管事项
第十三条 各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跟办(中途不得更换),全程跟踪办理相关手续,特别对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及贷款资金实时划拨到转贷资金账户要实行实时跟踪,确保企业转贷服务到位和资金安全保障到位。
第十四条 市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派专人全程跟办还贷和全程跟踪放贷,做好账户对账工作,确保合理调度转贷资金。
第十五条 各转贷银行要把积极配合和支持市转贷资金的实施当作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行动,出具转贷承诺书后,必须按承诺及时下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