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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18〕83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嵊州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
为更好发挥科技创新种子基金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良性互动,推动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嵊州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嵊政办〔2016〕45号)部分内容作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技创新种子基金信用贷款采用两种模式实施,分别为:政府与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合作模式(以下简称三方模式)和政府与银行双方合作模式(以下简称双方模式)。以下二至五为双方模式实施条款,以下六、七为三方模式实施条款,以下八、九为双方模式、三方模式共同实施条款,其他事宜按《嵊州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嵊政办〔2016〕45号)文件实施。
二、双方模式的首期合作方选择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期安排种子基金1000万元,后期规模由协议各方根据运行情况动态调整,资金由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种子基金专户转入。
三、采用双方模式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利率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息。单个项目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的5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特别优质的项目,经协议各方共同确认同意后,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年内(含一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项目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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