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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嵊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提高施工效率、实现建筑施工现代化和文明施工,我局起草了《嵊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4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商务局。
电子邮箱:379399501@qq.com
联系人:潘盼盼
联系电话:83112588
邮政编码:312400
嵊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相关管理工作。市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建筑、人防、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和水利等工程的预拌砂浆推广使用工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具体工作,应当为预拌砂浆发展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参与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政策法规等工作。
第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备案。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应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文件要求,通过省级考核验收。
第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预拌砂浆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第七条 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外,本市主城区(四个街道所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自2019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本市城镇范围内其他区域自2020年7月1日起,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禁现范围内的新开工项目在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
第八条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告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