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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准入备案制度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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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为了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政务服务改革目标,简化办公流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促进依法阳光征收,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评估办法》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20年起凡在嵊州市范围内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均应具备相应的条件,申请办理准入资格备案手续后实行年检。现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准入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准入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及以上(不包括暂定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二、准入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新进备案(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准入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省建设厅或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及以上(不包括暂定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

4.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5业务负责人(应为拟备案专职估价师)的任职文件;

6.专职估价师(2--5名)本人签章字模表、注册资格证书、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劳动合同;

7.在嵊州市内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8.评估公司简介;

9.评估机构评价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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