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七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周转等有关补偿标准需根据物价,每两年公布一次。《2017-2018年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周转等有关补偿标准》现已期满,急需对我市2019—2020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标准进行公布。
二、起草过程
经市场调查,我市近期物价水平整体平稳。根据近年来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验及两次征集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2019-2020年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周转等有关补偿标准(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偿标准》)。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嵊政(2012)97号文件)。
三、主要内容
《补偿标准》对原文件中的住宅搬迁、周转费、非住宅房屋的搬迁、停业停产补助、改变用途房屋的补贴不作调整。
文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将原征购的闲置房源作为安置房,充实到具体项目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因地制宜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为此,我们考虑可以将前几年征购目前闲置的安置房源(黄金水岸、云溪香山等小区)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