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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有效招引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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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18〕204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有效

招引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绍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招商思路、改进招商方式、优化招商环境,推动外资引进和外资项目建设工作,现就我市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一)放宽准入限制。抓住国家进一步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有利机遇,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鼓励促进引资、引技与引智相结合。(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商务局、招商局、市场监管局、人行嵊州支行)

(二)招引重点产业。鼓励外资以“强链、补链”形式投向领带服装、厨具电器、机械电机三大传统主导产业;以“建链、扩链”形式投向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大通道、大湾区、大都市、大花园”引进泛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大健康等产业,推进产业化形式投向越剧文化和生态旅游。通过有目标针对性引进外资,进而推动传统产业提升发展,培育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统筹文化旅游、物流、健康等产业集聚发展。(牵头单位:招商局,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旅游局、乡镇〈街道〉、开发区)

二、进一步加强外资项目要素保障

建立重大外资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项目优先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加大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对申报成为省重大产业项目并得到用地指标奖励的企业给予1万元/亩的奖励(具体亩数按省奖励指标的亩数计算)。鼓励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国土局、建设局)

三、进一步加大外资招商奖励力度

(一)鼓励外资项目落地。境外投资者以独资、控股、收购等方式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符合嵊州市产业导向的项目投资(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除外),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单个制造业项目累计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累计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以实到外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项目发展;单个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未到3000万美元、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实到外资未到5000万美元,以实到外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项目发展。外方以未分配利润增资的,增资部分缴纳所得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从发达国家引进先进技术并通过技术入股的,给予不超过技术出资额0.5%的奖励给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项目发展。奖励政策兑现时,根据当年实际到资情况,先按相应奖励等级标准予以兑现,累计达到后在达到之年按实际奖励等级标准予以补足,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牵头单位:财政局、招商局,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二)鼓励加大设备投入。境外投资者以独资、控股、收购等方式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根据设备投资额予以奖励。单个工业项目当年设备投资达到3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8%的比例奖励给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工业项目累计设备投资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自项目投产当年起前三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后两年减半奖励给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招商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三)鼓励引进境外投资。拓展招商信息渠道,积极与招商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引进外资项目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根据引进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单个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制造业项目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含)、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3%给予引进外签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局另行制定。(牵头单位:招商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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