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实际,现就我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权委托事宜重新明确如下:
一、全市各乡镇(街道)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自然资源局,下同)委托属地政府实施。
村庄规划审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建房平面布置图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转用”红线划定仍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二、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编制完成前,依据城镇总体规划明确的建设用地范围,下同)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实行“两证”制度,不编制村庄规划,依据控规及相应平面布置图审批,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规划许可证。
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实行“一证”制度,依据村庄规划审批农村村民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无规划依据(指村庄规划或平面布置图)或与规划不符的村民建房,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三、属地政府在核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认真核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为建设用地(不是建设用地的应按农转用程序报批),是否持有《嵊州市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审核表》,是否按“一户一宅”审核表要求处置到位等情况,并做好跟踪管理、规划公告牌设置等相关规划管理工作。
属地政府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必须附有村民建房建筑方案图,并根据村庄规划和建筑方案图规定填写相关规划许可证件,制作规划公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