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市级各单位、企业: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审核和会计人员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19〕446号)要求,决定开展市级单位、企业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会计人员范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方式。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项目执行财政部统一要求的信息项,具体信息项已在浙江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设置。会计人员需登陆“浙江会计之家”网站(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进行信息登记或变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该网站的操作说明。财政部门将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