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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企业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证办理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朗读

一、制定背景

为健全嵊州市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制,确保企业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化管理和有效使用,进一步保障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新就业及外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需求,根据上级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及《嵊州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嵊政办[2015]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城投集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嵊州市企业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证办理若干意见》。

二、起草过程

   城投集团于2019年10月组织开展了《嵊州市企业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证办理若干意见》起草工作,于2019年11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计局等单位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了根据上级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及《嵊州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嵊政办[2015]88号)文件等政策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 建设管理

1.对新建的企业公租房项目,以《嵊州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嵊政办〔2015〕88号)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及程序执行。

2.市发改局、建设局负责做好项目审核,由建设局批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企业租赁住房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发改局会同建设局确定。

3.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明确投资人拥有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和经营权。上级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拨付建设单位使用,资金所有权归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以下简称城投集团),由城投集团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投资协议,实际投资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城投集团按照投资份额占有项目股权。

5.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权证办理工作。

(三)登记发证

1.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不同情况,以按份共有的方式分类进行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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