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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企业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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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嵊州市企业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证

办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企业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证办理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企业公共租赁住房不动产证办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嵊州市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制,确保企业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化管理和有效使用,进一步保障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新就业及外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需求,根据上级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及《嵊州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嵊政办〔2015〕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不动产权证的办理。企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有较大规模、较大贡献和较强经济实力的工业企业为满足员工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准入条件,在自有住宅用地、存量工业用地、腾空土地上建设的符合建设标准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企业公租房”),并依法享受国家专项资金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  企业公租房政策是国家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有效解决用工难问题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市政府推动工业强市,助推“三个嵊州”建设的有效举措,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责,通力合作,积极做好企业公租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对新建的企业公租房项目,以《嵊州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嵊政办〔2015〕88号)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及程序执行。

第五条  市发改局、建设局负责做好项目审核,由建设局批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企业租赁住房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发改局会同建设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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