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嵊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工作
实施方案(修订稿)
一、目标与原则
按照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以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逐步解决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和救助体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深入推进我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捐赠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善我市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基本达到消除无房户、解决危房户的目标,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加快人居环境提升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全面摸排,制定计划。要结合农村房屋信息调查录入工作,全面摸排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建立一户一档,并根据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制订实施计划;
(二)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
(三)自力更生,多方帮扶。立足农户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二、政策措施
(一)补助对象。
1.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以户为单位,家庭人数以保障对象民政登记在册为准,原则上一户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即往年已享受过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改造方式为租用的除外)。
2.同时满足经济困难和住房困难两个条件的农村家庭,可申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以个人意愿为主)。经济困难是指即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以下简称低保户)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以下简称困难户)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是指无房户、危房户、因灾倒房户、住房困难户等。
3.若申请对象已通过资格审查,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死亡的,根据家庭情况由所属乡镇(街道)提出意见并实施。
4.若申请对象已通过资格审查,在危房改造过程中被民政取消低保或困难资格的,根据家庭情况由所属乡镇(街道)提出意见并实施。
(二)核定标准。
1.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等经济状况按照《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有关规定核定,以民政局当年审核意见为准。
2.无房户是指申请家庭在本市域范围内无私房,以农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为准,若尚未完成农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以村、乡镇(街道)两级证明为准。
3.危房户是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实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已倒塌房屋以实物照片和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为准。
4.因灾倒房户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因灾倒房户经申请由乡镇(街道)按相关规定报市民政局核实,经核定后可列为补助对象。
5.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三)改造方式。
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等因素,改造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原则上农村房屋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局部(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乡镇(街道)应组织有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乡镇(街道)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补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乡镇(街道)和村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为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户提供物质和资金帮助。
(四)补助标准。
1.改造面积标准: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防止出现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筑面积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置换、租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
2.补助资金标准(含鉴定费):
改造方式 | 面积(平方米) | 市财政补助上限(万元) |
新建、改建 | 60及以下 | 2.0 |
61-80 | 2.5 | |
81-100 | 3.0 | |
扩建 | 60及以下(含原面积) | 1.5 |
61-80(含原面积) | 1.8 | |
81-100(含原面积) | 2.0 | |
置换 | 100及以下 | 以置换协议价为依据,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
修缮 | 原有面积 | 根据房屋破损程度、修缮面积及维修支出实际情况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
租用 | 100及以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嵊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engzhoushi/20210603/22553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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