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编制与实施工作,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是指以综合评估为基础,针对整改类和退出类水电站逐站开展的方案编制、方案批准、上报建档、方案实施、销号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及其办公室牵头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市级联合工作组做好指导、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各有关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提升相关审批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一站一策”方案实施。
第五条 县级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为“一站一策”方案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小水电“一站一策”方案编制的技术力量。
第六条 整改类和退出类水电站要逐站编制“一站一策”方案,同时要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编制“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县级“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应合理确定工作目标,明确主要整改任务与整改措施,汇总分析各水电站“一站一策”方案内容;匡算总体投资,合理安排实施进度;分析整改效益;提出保障措施。县级“一站一策”工作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 1。
第七条 县级“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应提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初步方案,明确于 2020 年底前实现在线监测的水电站清单。
第八条 编制单位编制整改类和退出类水电站“一站一策”方案时,应与水电站业主充分沟通。
第九条 整改类水电站“一站一策” 方案编制应做到“六明确”,即明确生态流量、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明确整改措施、明确进度时限、明确各参与单位责任人、明确资金落实等内容。整改类水电站“一站一策”方案按照附件 1-1 目录编制,并填写整改类“一站一策”表(附件 1-2)
第十条 整改类水电站的整改措施以合法合规性手续完善,生态流量核定,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建设,水环境与水生态修复,安全隐患消除等方面为重点。
---合法合规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理提出水电站应履行完善的各项手续和建议,以及在整改完成后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生态流量核定:流域综合规划、规划环评中已经明确生态流量的,以及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或环评批复等文件中已经明确生态流量的,可直接采用。存在不一致的或没有规定的,由具有所在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
---生态流量泄放设施: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改造引水系统、生态泄流孔、生态泄流阀、生态泄流闸、生态虹吸管、生态机组、人工鱼道等措施,保障水电站安全、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
---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应提出生态流量监测类型、监测方式和性能要求。监测类型包括静态图像、动态视频、实时流量三种。监测方式包括在线监测和离线监测两种。监测设施应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能满足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