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嵊州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执业行为,保障政府性投资效益以及国有资金的安全,根据《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四)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项目;
(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参与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竣工决算编制和审计的中介服务组织。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履行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把关。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发布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其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互联互通管理信息,促进有效管理。
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监管意见明确的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和执业行为进行核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资格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并经住建部、省住建厅或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且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第六条 审计中心应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建立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的中介机构库,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入库中介机构名单,供相关项目业主单位选择使用。中介机构库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场变化、中介机构审计质量核查结果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建设项目服务类招投标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委托开展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竣工决算编制和审计工作。除实行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的项目外,同一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竣工结(决)算,不能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 建设项目相关审计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纳入相关项目概算,并根据合同约定情况支付。审计费用与审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的,应在合同相关条款中予以明示。
第九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并及时出具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介机构的审计事项和审计结果的复核审查,并将复核审查结果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审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中心应根据报备项目的数量和审计类别,对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进行随机抽审,抽审比例应当达到10%以上。
除随机确定抽审项目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必检项目:
(一)参与了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的中介机构,但其受托审计的项目从未被抽审到的,每个年度至少必检一次,实行定期集中组织检查;
(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
(三)有问题举报的项目;
(四)经审计中心初步评估,需要进一步审查的项目;
(五)其他未抽审到的且有必要检查的项目。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应根据抽审结果,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抽审意见书》,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审计整改、考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执业,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并应当在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前,要求中介机构对以下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一)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相关的工程造价、财经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积极推动审计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