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洪水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全省洪水预警发布工作,负责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和瓯江干流,以及杭嘉湖平原的洪水预警发布工作。省水文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省级洪水预警发布。
第四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下辖县(市、区)洪水预警发布工作。按如下权限负责市级洪水预警发布工作。杭州市负责分水江的洪水预警发布。宁波市负责甬江的洪水预警发布。温州市负责飞云江、鳌江和楠溪江的洪水预警发布。湖州市负责西苕溪的洪水预警发布。绍兴市负责曹娥江的洪水预警发布。金华市负责辖区内钱塘江重要支流的洪水预警发布。衢州市负责辖区内钱塘江重要支流的洪水预警发布。台州市负责椒江的洪水预警发布。丽水市负责辖区内瓯江重要支流的洪水预警发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江河(省、市负责发布的除外)实测或预报达到警戒水位以上的洪水预警信息发布。
第五条 洪水预警发布分为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专业预警信息(以下简称“专业预警”)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社会公众预警”)。洪水预警依据洪水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等级,分别代表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洪水预警信号执行水利行业标准《水情预警信号》(SL758-2018)。
第六条 专业预警信息一般包括预警流域或区域范围、预警时间范围、预警等级(水位、流量)和防御建议等。专业预警信息发布采用预警通知的方式,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情况,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发布。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预警过程结束后自动解除。
第七条 社会公众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时间范围、预警流域或区域范围、预警等级和防御指南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