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我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请示报告,以及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等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章 制 定
第六条 制定本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即为起草单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制定机关为起草单位;提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提请机关为起草单位。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草拟、调研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政策解读、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提请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请立项并经同意。经同意立项的,起草单位一般于30日内完成文件草案的起草。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等保护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咨询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除外。
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嵊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起草单位对公开征集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以适当形式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意见征求反馈及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由各行政机关就其职责事项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核;提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先经起草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核,再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三条 提请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同意的发文立项申报表;
(二)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
(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参考的有关材料等;
(四)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的,应当附上相关部门意见;
(五)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集体讨论意见;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的其他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起草背景、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集体讨论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