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了全面加强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打造一个更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体系统实际,现制定《嵊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希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
第一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学校同意,外来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等)一律禁止进入校内。
第二条 学校自有车辆、教职工车辆、送货车辆等长期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办理《车辆出入证》,凭证才能进入校园行驶、停放。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置车辆自动设别、人脸识别等“智安校园”设施设备和管理系统,严格加强对允许进入校内车辆的管理,学校每学期至少一次开展对录入车辆自动设别系统的车辆进行核对、清理。
第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时,保安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等需临时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才能进入校园,并严格按相关规定行驶、停放。
第四条 学校重大活动、会议等,机动车辆确需进入校园,均需学校允许后,在确保校园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指定路线行驶和指定地点停放;学校事先要踏勘场地、活动期间要加派人手加强现场指挥管理;必要时请交警部门协助指挥。
第五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低速慢行,遇到行人,自觉停车让行;师生员工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进出校门或遇人员密集处,原则上应下车推行;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应尽量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课间活动等师生进出密集时段。
第六条 学校按照人车分流原则,结合校园整体布局、场地功能分区、安全因素等实际情况,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车辆行经路线和停放区不能占用学生活动区域,不能影响师生安全通行,不能影响突发事件应急疏散。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限速警示牌、隔离桩、减速带、提示标语等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