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审批。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本办法中所称新建是指使用空地建造房屋,改建是指对现有建筑外观进行修改及除险加固(建筑面积不发生变化),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及层数二者至少有一项发生变化),翻建是指拆除原有建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造房屋。
第三条 全市各乡镇(街道)建设用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自然资源局,下同)委托属地政府实施。属地政府具体负责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规划放线,批后监管及规划核实。
村庄规划审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建房平面布置图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转用”仍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应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指导农村村民建房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村庄规划编制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用地毗邻、公共设施需共建共享或者有其他实际需要的若干行政村,也可以连片编制村庄规划。
第五条 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编制完成前,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边界,下同)内的农村村民建房依据控规及相应平面布置图审批,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村民建房依据村庄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行政村应一并考虑编制村庄规划,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区域纳入村庄规划编制范围。
第六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先行综合评估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自然环境、聚落特征、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产业特色和发展趋势等要素,符合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村庄规划编制规范。村庄规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近、远期村庄发展目标,建设用地规模和各项约束性指标;
(二)村域生态、生产、生活融合的空间发展格局,生态保护、产业发展、村庄建设的主要区域和村庄整体景观风貌特征;
(三)山林水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历史文化遗存、基础设施用地等保护界线以及相应的管控要求和措施;
(四)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通信、能源利用、环境卫生、停车、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规模;
(五)宅基地规模和建设范围,农村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求;
(六)地质、洪涝等易发灾害的影响范围,避难场所、避灾疏散道路和智能安防设施的布局;
(七)涉及旧村整治的,村庄规划还应当划定村庄整治范围,明确新村与旧村的空间布局关系,根据建筑质量和风貌要求确定保留、拆除、新建、改造的建筑。
(八)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村民建房平面布置图中应包含村民建房新建、改建、扩建及翻建等内容以及村级公建、活动场地、道路等规划设计,若现状有文保建筑、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应在平面布置图中标注并注明退让要求及保护范围。
第八条 村民建房宅基地布局应以多户联体式为主,一般要求四户以上,控制两户联体式,严格控制独立式。
第九条 村庄规划因村庄生活、生产、生态等发生较大变化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原因导致村庄规划无法实施时,乡镇(街道)应及时调整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期限届满的,可申请延期或修编村庄规划;行政村撤并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村庄规划。调整、修编或延期村庄规划应按规定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不超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影响路网、不涉及公共设施用地的村庄规划(含村民建房平面布置图)局部调整,征得村两委会书面同意后,由乡镇(街道)批准,可作为村民建房规划审批依据。
第十条 罗小线、嵊州大道、城北天乐出口基地北、上三高速、甬金高速、新昌江所围合的区域及规划甘南路(新七路)、新昌江堤、嵊新分界线、规划茶坊路所围合的区域范围内,位于嵊州大道(剡兴路)、罗小线、嵊义线和嵊张公路、嵊新大道、浦南大道、浦东大道、上三高速、甬金高速及规划城市环线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规划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及曹娥江、长乐江、澄潭江、新昌江、黄泽江等主要河流两侧80米范围(从河堤马道临水边算起)为村民建房严控区域,严控区域内停止一切村民建房审批。
除村民建房严控区域外,高速、铁路、国道、省道用地红线外50米内,曹娥江、长乐江、澄潭江、新昌江和黄泽江两侧四个街道段80米、乡镇段60米范围(从河堤马道临水边算起)为村民建房控制区域,控制区域内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用于村民建房。
因拆迁安置、移民安置等特殊情况需在严控区域审批村民建房或在控制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用于村民建房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近期城中村改造计划一经发布,该计划中明确的改造区域为村民建房严控区域,该区域内停止一切村民建房审批及建设。
第三章 用地及建筑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建筑投影(含门厅、阳台、檐口等)不得超出宅基地范围。净高6米以上的檐口外挑宅基地不超过1米且不对周边建筑造成影响、不引起四邻纠纷的,经批准建设的可不计入建筑投影面积。
允许按批准的宅基地范围设置围墙,围墙样式和高度由乡镇(街道)确定,围墙最大高度不得超过3米。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宅基地(含庭院用地)面积根据村庄规划(或平面布置图)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