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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山县委办公室文件
常委办〔2008〕105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县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拓宽我县工业企业招才引智渠道,创新人才智力引进和企业内部技能人才培养方式,更好地借助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为我县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实现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委[2007]39号)精神,本着人才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中人才指的是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具有教授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我县“2221产业”急需的高级技师等。
第二条 凡引进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来常山落户并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1500元的工资外津贴。
第三条 凡引进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专业人才,来常落户并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00元、500元的工资外津贴。
第四条 上述津贴享受期为五年,均由用人企业先行垫支。凭用人企业聘用合同、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经县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每年底由财政按实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补贴给用人企业。
第五条 引进上述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的,经调查核实,可由县人才交流中心重新建档案,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工龄和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分别到县人劳局工资福利科、社会保险科办理。
第六条 上述引进人才的配偶原则上可按原工作单位对口安排工作;配偶待业的,由引进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与县人劳部门共同推荐就业。引进上述人才的子女就学,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七条 应我县工业企业需求,来我县短期指导、科技服务或技术攻关,不转移原人事关系、不改变原户籍、国籍的外省市(含本市县外)专家、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海外留学人员等,从事技术指导或担任技术顾问的;开展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应用和转化的;承担产品开发项目、课题研究或进行技术攻关的,均可视为柔性引进人才。
第八条 建立工业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奖励制度。 柔性引进人才为省级以上专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或虽不具备上述学历或职称,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在我县发挥重要的技术领衔作用,按企业应付人才薪酬的25%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控制在2万元以内)。
第九条 柔性引进国内外专家进行技术攻关达到预期效果,其技术或成果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或认定的,给予企业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申请柔性引进人才奖励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引才企业须事先向县人劳社保局提出柔性引进人才申请,经同意后开展引进工作;
2、备案。引才企业须填写《常山县柔性引进人才情况备案表》,送县人劳社保局备案;
3、申报。引才企业须填写《常山县柔性引进人才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柔性引进人才的技术或成果资料、工作照片(影视资料)、双方用人协议书以及企业财务支出凭证,报科技、人事、财政主管部门;
4、审核。县人才办会同科技、人事、财政等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5、审批。县政府统一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由县委人才办会同人事、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对申报后的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调查,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大力鼓励企业内部培养技能人才。 按照“需求定向、企业主导、多方培养、政策支持”的原则,采取学校培训、校企联合培训、企业培训、委托培训等形式,组织开展工业企业“2221”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结业后,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应及时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发放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可以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业绩评定、岗位练兵、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直接培养企业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完善培训、培养、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聘任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建立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为每月150元、200元和300元。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采取个人支付、企业补贴、政府适当补助的办法解决。政府补助部分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
第十七条 补助标准: 普通技能(中级工以下)人才培训,凭企业用工证明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不超过每人200元的标准补助。高级技能(高级工以上)人才培训,经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技师每人800元、高级工每人500元标准补助。
第十八条 补助办法 :培训机构向县劳动部门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申请,经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按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职业(工种)由县劳动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技工需求确定。
第十九条 此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内容由县委人才办、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08年11月6日
主题词:工业企业 人才 引进培养 意见
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县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
发文形式:电子版 共发110份
中共常山县委办公室 2008年11月7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