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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8〕15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常山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是指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由中心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用于自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提取公积金后再缴存满12个月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支付占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人须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值设定全额抵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时限:
(一)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付款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职工还款能力、年缴存公积金额、抵押房产价值以及借款人负债情况和还款信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还款能力按照借款人每月归还借款本息总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计算;
(二)年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照公式:[公积金余额+(年缴存额×10年)×2]计算;
(三)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购买二手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该房评估价的50%;
(四)借款人的负债和还款信用情况根据调查结果确定。
(五)在本条(一)至(三)款各项内容确定的比例之内,借款人和配偶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借款人仅本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其中:贷款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一般不超过15年;贷款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不超过20年;
(二)借款人最终还贷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购买二手房的,其住房竣工至贷款申请时的年限(即“房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时,按规定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条 借款人到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已支付占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期付款发票及银行交款单;
(四)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契税证》;
(五)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六)中心、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一条 中心按下列程序受理贷款:
(一)会同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提供在建住房贷款担保责任的售房单位的资格、信用、商品房的建造进度、售房许可证等情况进行审查。
(二)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进行审核;
(三)对借款人信用记录进行查询;
(四)与借款人就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面谈记录;
(五)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月还贷金额;
(六)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贷款事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或建议调整贷款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到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七)中心、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单位等部门以及借款人在每月相应的贷款日实行联合办公制度。
第十二条 签订贷款合同
(一)借款人、中心、受托银行三方(如属期房贷款的,需增加售房单位一方,共四方)共同签订《常山县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含借款房屋抵押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
(二)借款人配偶应作为共同债务人,需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三)用于贷款抵押的房屋共有权人需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承担其共有产权的抵押责任。
第十三条 签订《贷款合同》后,借款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由受托银行按《贷款合同》约定,将借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开设的结算帐户内。
(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由受托银行按约定,以转帐方式划入借款人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商品房购房款时,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办理“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的抵押物应同时向中心和受托银行设定抵押。
第十五条 当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时,中心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轮候制”确定贷款发放时间。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按以下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或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三)还贷计算公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四)借款人与中心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确定的还款方式,不得更改。
(五)受托银行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划扣贷款本息。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可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经中心同意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时原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可直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手续。如还清贷款本息后,符合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未支取公积金还款的,即可申请第二次贷款;支取公积金的,其申请第二次贷款距支取公积金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二)支取公积金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要求支取本人或配偶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的,须符合以下规定:
1、因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在提出提前偿还贷款申请日之前的还款期间,能按月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且无拖欠、逾期等不良记录,可多次提取公积金还贷,首次提取公积金还贷时间为贷款之日后的12个月,两次提取公积金的间隔时间不少于24个月。但是,贷后第二次还款距前次还款满12个月,并且本人公积金帐户余额满1万元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还款;余额未满1万元的,须间隔24个月才能提取公积金还款。如为组合贷款的,应优先用于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提取公积金还贷不得提取现金,由银行划转冲抵贷款。
4、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递交《提前偿还贷款申请书》,经同意后,作为原贷款合同的附件。受托银行按贷款剩余本金、期数重新计算、确定借款人月还款额。
(三)借款人及配偶按规定享受的住房分配货币化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可申请用于提前偿还贷款。
第十八条 逾期还贷。借款人未能在《贷款合同》约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中心委托受托银行保管借款抵押人的房产所有权证、土使用权证和他项权证,受托银行对受托保管的所有证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中心授权受托银行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返还借款人,并出具同意撤销房屋抵押证明,由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积金贷款担保资格审查制度。对需要公积金贷款支持的在建楼盘,开发商(售房单位)须向中心提供项目开发、销售、竣工和银行结算帐户等相关资料,并与中心签订《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对发生的不良贷款实施分类、登记、催收等管理,按规定程序处置不良贷款。受托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协助中心做好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及相关贷款档案资料和抵押权证的保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确认, 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类人才,在常山县行政区域购置商品住宅,符合本《实施细则》条款的,其年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按公式:[公积金余额+(年缴存额×18年)×2]确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婚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财产拥有人作为还款义务人履行正常偿还贷款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因自然灾害、拆迁等原因致使抵押的房屋失灭的,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财产进行抵押担保。
第二十五条 履行《贷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在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贷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中心有权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偿还贷款的;
(三)借款人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续骗取贷款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中心或受托银行指出,不予纠正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中心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有多余的,多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5%至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原有关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OO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