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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6〕4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
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以及我省、市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为切实加快常山现代物流企业的发展,缓解运力制约,推进“工业立县、特色发展” 战略的实施,使物流业真正成为我县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意见:
1、鼓励创办以货物运输为主的物流企业。对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办规模以上货物运输企业(该企业新购15吨以上重型车车辆数10辆以上,或该企业货运核载能力在200吨以上),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其年度内实缴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不含县内挂靠车辆),由县财政每年给予100%的贴补;该企业所有新购车辆自办理相关证照起的三年内,涉及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省、市部分外,给予全免。新购车辆由县财政按购置额的4%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
2、鼓励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县现有物流运输企业,年内新购、新增车辆货物运输核载能力在100吨以上的,企业自新增货运车辆起二年内,以该企业实缴地方税收(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最高年份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不含县内挂靠车辆),由县财政每年分别给予30%的贴补。涉及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省、市部分外予以减半收取。新购车辆由县财政按购置额的4%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
3、鼓励工业企业购买货运车辆。对我县工业企业新增重型车10辆以上,且货物运输核载能力在200吨以上的,三年内缴纳营业税、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贴补。新购车辆由县财政按购置额的4%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
4、加大对重点物流企业的扶持。重点扶持的物流企业包括基地型物流企业、专业市场型物流企业、物品配送型物流服务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常山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内著名物流企业,其储存、配送和信息服务等环节的新增投入(不含土地、厂房、车辆),由县财政按投资额2%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保障物流运输项目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的物流企业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土地供给相关手续。落户在辉埠物流基地和常山工业园区内的物流企业,供地价格按工业园区的仓储用地价格供给。车辆达100辆以上的、及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采取“一企一策”。
6、鼓励建设公共的网络信息平台。支持物流企业采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对列入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单位,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省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企业的单位,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扣除按投资额2%给予的一次性财政资助金额。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改善融资环境。各金融机构要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探索放宽物流企业货物运输车辆按揭贷款的条件。要做好与货物运输项目的对接和资金投入。探索开展待结运费质押贷款,即根据承运单位和支付运费企业的信用情况,用待结运费质押贷款,以有效解决相关企业的融资问题。完善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基金向交通运输业的倾斜。
8、车辆规费的征收。对集装箱运输车辆,营业性大型货车车载重量20吨以上部分的养路费、运管费、公路建设资金等交通规费减半征收。
9、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县级各涉运管理部门要防止车源流失和管理混乱,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完善服务,及时协调处理货物运输业发展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促进货物运输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10、本《意见》中所提到的“新购”货物运输车辆指的是企业或个人购置未使用过新的货物运输车辆,“新增”车辆为车辆购置前已使用过的县外货物运输车辆。“新增”的货运车辆不能享受财政资助,“新增”使用过的车辆需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本《意见》适用于在常山县内注册的物流企业或设立的物流项目。
11、本《意见》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政策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常政办发〔2004〕26号、常政办发〔2004〕113号、常政办发〔2004〕143号文同时废止。
12、本《意见》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和监督。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