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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6〕1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发展我县外向型经济,加大外资引进力度,鼓励企业扩大自营出口,加快提升我县经济外向度,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县外向型经济科学、持续、快速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对一般贸易出口本县产品,以海关年度统计数为依据,按出口规模实行分档奖励:
100万美元以下的,每万美元奖励400元人民币;
100(含)—300万美元,每万美元奖励500元人民币;
300(含)—600万美元,每万美元奖励600元人民币;
600(含)—1000万美元,每万美元奖励700元人民币;
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万美元奖励800元人民币。
2、扶持农产品出口。对收购本县鲜活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的,在上述出口奖励基础上,每万美元再奖励200元人民币。
3、鼓励企业扩大加工贸易业务。对加工贸易出口按海关核销增值额计算,每万美元奖励1000元人民币。
4、培育有效出口主体,鼓励企业自营出口。生产型企业年度出口额首次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0.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鼓励企业引进外贸人才。生产型企业当年从县外每引进1名大专以上学历外贸人才(经县外经贸局预先备案),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当年为企业新增出口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该外贸专业人才1万元人民币奖励。
6、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经县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参加的境外贸易展会,给予摊位费的50%补助,每个摊位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7、支持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应诉企业在应诉后一个月内向县外经贸局报送相关资料,经确认后,对当年应诉企业按其应诉费的50%给予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县内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共同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8、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收汇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扣除国家补助部分后予以50%补助。
9、外商投资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引进外资,其实到外资增量达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元;引进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每到位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元,年终一次性结算。
10、新办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其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的财政奖励,在已有政策标准的基础上,其享受年限再顺延1年,其中所得税享受年限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减免年限。
11、鼓励外商投资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商业、旅游、医疗保健等领域,其优惠政策由县政府按照外商投资项目优先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12、明确外向型经济工作“一把手”工程。成立常山县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县外向型经济工作统筹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增强服务观念,进一步加大各涉外部门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服务力度。建立考核机制,突出涉外部门的外向型经济工作考核。
13、设立外向型经济发展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境内外商务参会活动、重点外资招商、委托代理招商、重大项目包装、引进境外资金、外向型经济考核等工作经费。
14、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对企业存在偷漏税、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一律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除本意见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15、各项奖励和补助于每年七月份和次年三月份,由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组织申报、审核,报经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16、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上述政策将作相应的调整。此前出台的各项外贸扶持政策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