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6〕6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加快精品旅游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县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县精品旅游发展,努力打造“四省边际旅游中转集散地”和长三角休闲度假基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政策
1、积极鼓励引进旅游项目。推出一批重点旅游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通过租赁、拍卖、转让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等方式,面向县内外招商,重点引进大企业、大集团投资旅游景区景点开发、高星级饭店等项目。对引进投资主体直接投资旅游建设项目的,按县政府当年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执行。
2、对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加快策划、包装和推出一批重点优势旅游项目,以项目为载体,吸引国内外知名的大企业、大财团参与我县旅游资源开发。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或意义重大的旅游建设项目(含按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旅游饭店),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政策。同时,由县政府成立项目推进小组,进行全程跟踪协调服务。
二、旅游项目用地政策
3、大力支持旅游建设项目用地。要把旅游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对纳入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旅游建设项目(含按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旅游饭店)用地,国土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并确保优先供地。旅游建设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4、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旅游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土地;除房地产开发外的旅游项目用地,允许集体土地作价入股,与投资者成立项目公司联合开发,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5、旅游项目用地需要出让的,可挂牌出让,再按批准的建设规划分期付款和分期发证;对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或无基础设施配套的荒山、荒地,不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性旅游项目用地,在无竞争者前提下,有条件自行配套建成旅游项目的,可以按基准地价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县政府确定引进的重点大型旅游项目,项目用地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三、财政奖励政策
6、对新建景区(含四星级及以上宾馆)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中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和该项目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中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给予补贴扶持。
7、对新投资景区(含四星级及以上宾馆)开发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属城市规划区外的予以免收;属规划区范围内的减免50%。在立项、审批、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县级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以低限的基数减半收取。新投资的景区(点)建成后,县政府权限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免收。
四、其它配套政策
8、积极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设立县旅游企业上台阶奖,对新评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点)和AAA级景区(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分别给予5 万元 、3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四星级旅游饭店和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绿色饭店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省、市级优秀(或诚信)旅行社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上述奖励均奖给旅游企业。
9、鼓励旅行社开展地接业务。对本县旅行社开展地接业务,年累计人数达2000人次的奖励1万元,3000人次以上奖2万元,5000人次以上每增加500人次增奖5000元。对组团来常旅游的外地旅行社,累计组团一家全年达到5000人天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累计达到1万人天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具体办法及认定标准由县旅游局制定。
10、加强旅游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定期开展旅行社、饭店、景区经营管理者评比工作和优秀导游、厨师、服务员等旅游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和比武活动,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荣誉称号的优秀旅游从业人员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
11、积极发展旅游文化娱乐。加快挖掘、编排体现常山民俗风情、参与性强的娱乐节目,积极组织力量,征集、整理、采编重点景区导游词,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奖项的优秀旅游娱乐节目和景区导游词给予分别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12、大力扶持旅游特色商品开发。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系列旅游商品、纪念品,每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优秀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对获奖的研制、开发企业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每个获奖商品1000元的奖励;对新办旅游商品专业市场,经旅游部门认定报批后可享受新建景区(点)的优惠政策。
13、加强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对接沪、杭等重要客源地,加强区域合作,加大长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宣传促销力度,积极组织开展“走进常山”等系列宣传活动,打响“神奇边际,毓秀常山”的品牌。
五、设立县级旅游发展资金。根据“精品旅游”发展要求,从2006年起,县级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级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我县旅游整体形象的策划宣传、文化挖掘、旅游人才培训和旅游企业上台阶等方面的评比奖励和促销活动。县级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由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报计划,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按规定程序审批。
六、本政策由县风景旅游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七、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