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山县化工园区污染整治补偿办法
第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确保完成常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企业污染整治任务,根据常山县化工园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化工园区污染整治的化工企业(生产线)和非化工企业,适用本办法(具体名单见附件)。
第三条 对县政府依法列入本次整治予以关闭的企业,或列入整治但企业要求关闭的(包含在园区内异地搬迁的企业),按以下办法补偿。
(一)关闭设备补偿办法。在2008年9月30日前关闭的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依法变更相关经营范围,且经县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者符合环保、安监、质监、消防等要求,且在2008年9月30日前停止生产,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依法变更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享受以下关闭补偿。
1、企业机器设备搬迁和相关构、建筑物的补偿。按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的20%予以补偿(评估需由受委托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现行价进行评估,所补偿设备是指在生产线上正常使用的固定设备、相关联的构、建筑物—包括安装设备的生产性用房等,废弃设备以及运输、装卸设备等动产除外,下同)。
2、停产、停业损失过渡期的补偿。按上述企业机器设备搬迁和相关构、建筑物补偿金额的5‰/月计算,支付4个月。
(二)企业提前关闭奖励政策。按上述企业机器设备搬迁补偿金额的3%奖励给提前关闭的企业。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在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关闭、搬迁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依法变更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按标准给予全额奖励。
2、在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关闭、搬迁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依法变更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按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在2008年9月30日后完成关闭、搬迁的企业,不予奖励。
(三)土地和房产回购办法。按规定关闭的企业,可以在2008年8月31日前,向县政府申请收回土地、管理用房、生活用房和标准厂房(除第三条第一款外的生产性用房),在机器设备自行拆除后,按下列标准回购:
1、土地按现行价(6.8万元/亩)扣除实际使用年限的使用费后,予以回购。使用费计算公式:使用费=土地面积×6.8万元/50年×所使用年数。
2、管理用房、生活用房(包括办公、宿舍、食堂、围墙、大门)按专业评估机构房屋的评估价(重置价成新折扣后)回购。
3、具体回购工作由常山县工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四)企业土地、厂房转让补偿办法。2008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关闭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企业的土地、厂房进行转让过户的,除契税需按规定上缴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采用先征后返的办法予以全额返还。土地过户后土地用途、方式保持不变。
第四条 关停企业(生产线)必须在结清环境或农作物污染赔偿金之后,才能享受上述补偿、奖励等政策。在2008年10月1日以后被县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企业(生产线)不予享受上述补偿、奖励等政策。
第五条 收回闲置工业土地。对化工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工业建设用地;或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工业用地。属闲置的工业土地,经常山县国土资源局认定,按本文第三条依法予以关闭的企业政策回购处理。今后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即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实行扶优扶强、促进提升发展。积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腾笼换鸟”、技术改造为重点,通过污染整治和节能减排,腾出环境容量空间扶优扶强,加强政策引导,提高环境和产业门槛,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工作,发展一批科技含量高、污染小、成长性好的大项目,实现化工园区产业优化和升级。
(一)鼓励化工企业兼并。对通过整治的化工企业,在2008年9月30日前兼并的,以企业2007年度为基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超基数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原优惠政策未到期的,相应部分可继续享受。
(二)加快资源融合。对通过整治的化工企业,在2009年底前新上科技含量高、污染小、成长性好的大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现企业附近的土地,优先供给;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三)加快项目审批步伐。对通过整治的化工企业,新上技改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快审批权步伐,减免相关规费,推动企业发展。
第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关闭且经验收合格的企业,其因关闭而支付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县财政给予20%的资助。
第八条 自下文之日起,发生超标偷排和重大伤亡、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县政府将依法责令关闭,且不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和奖励。
第九条 企业关闭设备补偿、管理用房和生活用房回购的评估基准日2008年4月30日。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常山县化工园区企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