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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应“四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在农村金融服务中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农民融资环境,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是指对常山县所辖地域的农户信用等级和信用村(社区、市场、街道)评定及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联社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基础上,对信用户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向信用户发放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县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指导工作。由县政府联系金融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联社理事长任副组长,各乡镇长(新都办事处主任)、联社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联社,由联社业务管理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信用体系管理的检查辅导、审核审批、信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成立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具体负责信用户和信用村(社区、市场、街道)的申请受理、资料收集、信用评定、审核报批、信用年审和协助联社开展金融服务等工作。由乡镇长(新都办事处主任)任组长,乡镇分管农业的负责人及所在地的信用社主任任副组长,乡镇驻村干部、信用社信贷员、村委会书记为成员。村级信用体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由乡镇驻村干部任组长,村委书记、信用社分管信贷员任副组长,村委会主任和部分村委会成员、农户代表、支农联络员为成员。管理小组和工作小组名单须报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评定管理
第七条 农村信用户、信用村(社区、市场、街道)评定以诚实守信、按期履约为核心,按照统一标准,对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条件详见附件1)。评定工作必须遵循自愿申请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真实。
第八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
1、申请。由村委会代表本村农户集体或由农户个人直接向工作小组申请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以户口簿登记的家庭为单位,信用户实行户主制管理。
2、初评。管理小组授权所在地工作小组组织人员按评定标准条件开展农户信用等级初评。
3、复评。工作小组在初评基础上向管理小组提交初评结果,由管理小组人员进行集体复评确认。
4、公示。由工作小组将评定结果在所在处进行七天公示,公示结束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5、发证。公示无异议后,由工作小组负责向信用户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
第九条 信用村(社区)、专业市场、信用街评定。
1、申请。村委会、专业市场管理单位、街道管理机构或10户以上个体工商户向所在信用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2、初评。管理小组授权工作小组组织人员开展信用村(社区)初审,按规定标准条件初审合格的,提交管理小组初评。
3、复评。管理小组初评合格的,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复评,确认后,向领导小组报备。
4、发证。由领导小组负责向信用村(社区、市场、街道)颁发“信用村(社区)”、“信用市场”、“信用街”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划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特级信用户”、“一级信用户”、“二级信用户”、“三级信用户”、“四级信用户” 和“一般信用户”。“特级信用户”必须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户主变更。对已评定的信用户户主需变更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由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同意确认后,在信用户清单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上予以变更。户主变更事项由工作小组授权当地信用社全权负责。
第十二条 信用户补评。对于未参与普评的农户,需要信用等级评定时,由农户直接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工作小组按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展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信用户年审。一般两年年审一次,由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开展。年审结果由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具体时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管理。一户一证,证上载明信用等级,并完整记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收、贷情况。
第十五条 档案资料管理。对于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专业市场、信用街评定的相关资料由工作小组负责收集,信用社负责整理保管。
(一)信用户评定档案资料应包括:
1、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及家庭成员相关情况等;
2、服务职业或者工作单位、从事行业的主要内容、年经济收入情况、家庭生产经营经济积累净值(固定资产和现金)等;
3、社会信用状况和前三年贷款历史记录等;
4、工作小组的评定意见;
5、联社贷款授信意见。
(二)信用村(社区)、专业市场、信用街评定档案资料应包括:
1、村总耕地面积、山林面积、水塘面积;
2、村总人口数、总户数、信用户户数和比例;
3、村主导农产业、年产值、年人均收入;
4、专业市场、信用街信用户户数、经营行业、销售收入和利润等。
第四章 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等级作为联社贷款授信的基础依据。信用户可享受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信用户凭工作小组核发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本人身份证以及贷款申请直接到当地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按信用村(社区、市场、街道)和未评为信用村(社区、市场、街道)的信用户进行不同授信。授信到户的贷款额度实行差异化授信。
(一)信用村的信用户的最高贷款授信额度为:
特级,50000元;一级,20000元;二级,10000元;三级,8000元;四级,6000元。
(二)非信用村的信用户的最高贷款授信额度以信用村信用户的最高贷款授信额度减半执行;
(三)信用市场、信用街信用户的最高贷款授信额度为:
特级,100000元;一级,50000元;二级,30000元;三级,20000元;四级,10000元。
(四)特级信用户由联社根据信用户的信用程度、经济实力、贡献度等方面具体情况,原则上在相应额度内实行差异化贷款授信。
第十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经营性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五)经营农户日常生产、生活用品等经营性贷款。
第二十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的实际周期确定,最长三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
第二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利率优惠。
信用村(社区)的信用户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40%执行;
非信用村(社区)的信用户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50%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统一实行按季付息。
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结算方式为先转入借款户的个人结算帐户后取现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联社业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受理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严格审查贷款证、身份证,并应与留档资料相核对,核查后,快捷有效地按规定要求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以联社会计帐记载的贷款余额为准。
第五章 风险防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用户年审中,发现信用户信用程度、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发生变化,工作小组应及时变更或取消信用户等级。联社据此对贷款授信额度予以相应调整。信用户出现危及贷款安全事宜时,工作小组应随时取消信用户等级。
第二十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若发生此类行为,工作小组应及时注销农户信用等级,且对信用证进行收缴和协助信用社对贷款实行限期收回,且两年内不得申请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一般信用户贷款一律采取有效担保方式,且贷款利率按联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村(社区)、信用市场、信用街”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的,由信用社逐级上报工作小组、管理小组、领导小组审批,对所授“信用村(社区)、信用市场、信用街”予以摘牌,并取消相应优惠政策。
1、村两委、街道管理机构和经营市场单位不支持或干涉联社开展正常工作;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产生不良贷款,不良贷款超过5%;
3、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产生逾期、欠息等不良行为;
4、四级以上(含)信用户比例低于70%。
第三十条 行政村农户所欠联社不良贷款占比或户面占比达40%的,工作小组可要求联社对该行政村所有农户暂停发放新增贷款。
第三十一条 工作小组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或年审工作,造成农户投诉或不良影响的,由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三十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中出现纠份,工作小组未认真及时参与协调处理,引起事态扩大的,由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业务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批评教育或处分执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的,由联社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诉举报制度。农户享有小额信用贷款优质服务、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农户对小额信用贷款服务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一经查实,由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同时,鼓励农户对其它农户信用变化情况进行举报,相关工作小组要认真组织核查,一经查实,要及时予以变更或取消。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要将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列入各乡镇年度考核。县政府将对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管理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