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7〕16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7〕46号)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0元。
二OO七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工资 调整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