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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7〕2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初步建立了具有常山特色、符合常山实际的养老保险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我县目前还存在着覆盖范围不够广泛、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筹资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衢政发〔2006〕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完善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完善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强化基础,提高能力,建立起适合我县实际、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根据“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要进一步落实《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衢政发〔2006〕5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努力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自求平衡能力;积极开辟稳定、多元的筹资渠道,不断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有关部门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可实行分三年逐步到位。同时要认真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从2007年7月1日起,本县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核准,允许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根据我县实际,确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今后逐步提高比例。今后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要根据财政可能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三)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要加强调研,逐步实行“五费合征”,以此提高基金的征缴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按照省里要求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计发办法、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现行计发办法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多缴多得,并力求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县社保局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职)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职)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办理“延补”缴费者除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称新办法)与按《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常政发〔1998〕4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以下称老办法)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两个办法同时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过渡期5年分年逐步到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比较。
(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逐步完善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办法,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七、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的规定运作,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八、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要抓好社保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县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其他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全力以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县统计部门核定,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发布。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 养老保险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26日- 上一篇: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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