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0〕14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常山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效率,方便困难居民及时得到医疗救助,根据《关于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民助〔2010〕7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即时结报是指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付费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初审并垫付救助金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时由县社保局按规定初审并垫付救助金后,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县社保局向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定期结算的救助模式。
第三条 即时结报救助对象范围:
1、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四条 即时结报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医疗机构、县社保局不得给予办理医疗救助结报:
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
县级定点医院:常山县人民医院、常山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犬伤门诊。
乡镇定点医院:招贤中心卫生院、东案卫生院、大桥头卫生院、青石卫生院、宋畈卫生院、辉埠卫生院、何家中心卫生院、天马中心卫生院、同弓卫生院、白石中心卫生院、球川中心卫生院、新昌卫生院、芳村中心卫生院、新桥卫生院。
民营定点医院:贞元医院、民康医院。
8月份开始试点运行,9月份全县铺开。试点期间的定点结报医疗机构为常山县人民医院、天马中心卫生院。
第六条 即时结报程序:
1、符合即时结报救助条件,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凭身份证、低保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凭供养证书)和医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结报窗口结报医疗救助。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到县社保局报销后,凭患者身份证、低保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证书)和医疗卡到县社保局医疗结报窗口结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通过县农村信用社发放。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到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结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通过县农村信用社发放。
2、结报的顺序:先由各定点医院根据《常山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常政发〔2001〕12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减免,再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标准报销,最后依据《常山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进行救助结报。
第七条 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窗口设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平台,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三位一体”受理、审核、即时结报服务,确保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准确。
第八条 即时结报的救助标准:
即时结报的医疗救助标准按《常山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08〕16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即时结报的结算方式:
1、医疗机构、社保局与患者结算。患者治疗终结,定点医疗机构、社保局在办理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后,将患者医疗费用总额、各类报销金额填入报销结算管理相应栏目中,即时结算平台会自动计算出救助金额,审核无误后,打印《常山县民政医疗即时救助结算清单》,患者在表上签字,用于备案。
2、医疗机构、社保局与县财政局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社保局每月25日前将结算情况报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局结报。
第十条 即时结报的监督管理
1、县民政局负责即时结报救助对象的审定、医疗救助标准的审核,以及相关资料的修改和更新等工作,要及时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县社保局提供增减人员名单。
2、县民政局会同县卫生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县社保局政策落实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实行定期检查。
3、对虚报医疗救助金的对象,一经查实,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医疗救助的待遇。
4、对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人员,在医疗诊断、治疗、处方、开具证明等环节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帮助患者获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款项外,由县民政、财政、卫生、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定点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5、对转借、冒用低保证等虚报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补助金的,一经查实,由民政部门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2周年内转借、冒用低保证等虚报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员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非即时结报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仍按《常山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08〕160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常山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报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严可兵
副组长:程良寿(县政府办)
廖伟明(县民政局)
成 员:蒋绍青(县民政局)
徐光明(县财政局)
李宏疆(县人劳局)
江雪松(县卫生局)
汪正满(县监察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蒋绍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郑荣林、甘 苏、徐 定、琚巨良、郑 青为办公室成员。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