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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工作制度(试行)》和《常山县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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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0]16

 

关于印发《常山县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工作制度(试行)》和《常山县安全

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

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县安全生产领域易制爆化学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75号),特制定了《常山县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工作制度(试行)》和《常山县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常山县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

事件督导检查工作制度(试行)

 

一、为切实加强我县安全生产领域易制爆化学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以下统称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75号)要求,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工作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各科室、有关企业应把督导检查工作作为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督导检查工作要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掌握信息、互通情况,提高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督导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5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等有关规章;

(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四)各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指导性意见;

(五)针对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特定目标制定的临时性应对措施;

(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督导检查的对象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废弃处置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拥有易遭受恐怖袭击的重要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其他需要督导检查的对象。

六、涉及剧毒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储罐)、石油天然气集输管线、重大危险源等为督导检查的重要目标和重要部位;重点时段应加大督导检查的力度和频次。

七、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体系建设和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二)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工作机制、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工作方案、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有毒废渣、废液的回收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责任措施等落实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及其他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监控和报警设备配置等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重点时段、重点地域和大型活动期间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情况,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值班、备班工作情况;

(七)符合条件单位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液氯替代技术等安全新技术,重要设施、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安装图像信息监控系统等先进技术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导检查的事项。

八、督导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各科室、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督导检查实际方案和检查要点,其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听取和采纳专业指导意见;

(二)督导检查主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例行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自查自纠与互相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立足查找问题和隐患,督处整改落实;

(三)督导检查时,应如实填写《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附件1),检查情况、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要清晰、明确;

(四)明查时,检查组要及时填写《检查表》,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表》上签名,对未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待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表》复印件交被检查单位对照整改;

(五)暗访时,检查组应根据《检查表》,及时填写《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暗访问题整改通知书》(附件2),交被检查单位,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并请其督促被检查单位按期整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反馈检查组,检查组织单位视情况向县平安办通报工作情况;

(六)《检查表》统一交局安委办存档备案。

九、督导检查职责分工和信息报送

(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督导检查由监管科负责,非煤矿山由监察科负责;

(二)督导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通报县平安办。

十、责任追究

   (一)对不积极配合督导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利或者因责任不落实造成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该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督导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徇私舞弊、包庇袒护的,应当从严追究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单位地址

 

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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