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安办[2010] 2号
常山县贯彻《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暨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10年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基础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09〕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推动标准化企业、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努力实现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贯彻落实《意见》和《暂行规定》,督促指导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企业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力争通过两至三年努力,达到“四个明显”、“一个转变”即:企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企业事故隐患明显减少,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明显好转,实现由“政府抓安全”向“企业要安全”转变,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内容
(一)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保障责任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障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二)落实制度保障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三)落实安全投入保障责任
1、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鼓励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高空悬挂作业等行业企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鼓励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公众责任险。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执行“三同时”制度并确保投入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使用。
(四)落实教育培训保障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
2、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5、相关人员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五)落实管理保障责任
1、与从业人员订立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事项的劳动合同;
2、生产、生活、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依法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4、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5、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6、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
7、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8、加强产权变更和生产经营方式变更的安全管理;
9、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积极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保障责任
1、落实从主要责任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档案;
3、及时治理排查出的隐患,采取措施防范隐患发展为事故;
4、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5、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七)落实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保障责任
1、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并及时予以修订;
2、高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3、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5、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四、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