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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9〕11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人劳社保局、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
(常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对象和时间
实施的范围对象: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实施的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即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具体项目标准详见附件1)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余均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五个项目,一般按月发放。
(1)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2)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等因素,与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挂钩,实行一岗一薪。
(3)教(工)龄补贴主要体现从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按年限分段计发。
(4)班主任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5)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主要体现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教师的倾斜。按原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浙人发﹝2008)78号)文件规定标准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考核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师的日常考勤、考绩等情况。
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内部分配时可进一步向班主任倾斜,更好的发挥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名优教师奖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优秀教师的倾斜。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县教育局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县教育局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待遇计发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机关规范津补贴方案执行。
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办法是:对实施绩效工资之前退休的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按照退休前所聘岗位(职务)相应增加生活补贴;对实施绩效工资之后办理退休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统一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进入财政统发,班主任津贴由学校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本校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计算出学校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经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划入学校的银行帐号,再由学校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主题词:财政 义务教育 绩效工资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