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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9〕10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常山县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常山县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人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促进县属国有企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政府授权国资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融资或投资政府性投资项目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及其具有上述经营目的的国有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国有企业应在分析企业规模、业务范围、职能定位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由出资单位审核,下同),报县人事劳动部门、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有企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应包括:机构设置的必要性、机构名称和职能范围、领导职数、人员配备等。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遵循精简高效、按需配置的原则,在经批准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确定的编制数内设置机构、聘用人员,并通过压缩管理层次、控制机构数量、控制员工总量增长,降低人工成本。
第五条 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招聘员工,必须控制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规定的人员编制数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一般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提出用工计划和招聘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事劳动部门、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普通专业业务岗位、管理岗位员工的招聘,参照常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后,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并做好员工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或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应报县人事劳动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有企业按照工效挂钩原则确定计酬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和县人事劳动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事劳动部门、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国有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货币或实物形式的劳动报酬不得超过批准的年度薪酬水平,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保缴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从员工年度薪酬中切出一定比例作为考核奖金,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一般员工的考核办法由企业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考核办法同时报县人事劳动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备案;企业总经理等经营班子成员的考核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事劳动部门、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上述考核结果均应报县人事劳动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机关、事业性质人员需在国有企业兼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报县人事劳动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备案。兼职人员占用企业人员编制,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且不参加企业考核。
第十一条 县人事劳动、国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设置机构、招用员工、超标准发放薪酬的,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名单由县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并根据企业变动情况及时调整。
因企业股权结构、经营方式、范围特殊等原因,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人员管理不宜执行上述规定的,由国有企业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县人事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复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单独执行。
第十三条 各乡镇、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部门、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机构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