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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建设跟踪及履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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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910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建设跟踪


及履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常山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建设跟踪、履约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职能,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决策咨询办法


 


第一条 常山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决策咨询和审批协调,定期、不定期进行项目决策咨询。本县范围内所有落地项目(含租赁厂房、土地和重组项目),进入常山工业园区和辉埠新区的,或进入乡镇功能区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由县预审办牵头组织决策咨询。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或盘活存量土地的项目按项目决策咨询预审简易流程办理,由所在乡镇牵头组织预审,预审意见报县项目预审办备案盖章后,视同预审会议纪要。


第二条 项目提交决策咨询时,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表、投资意向书、企业内部平面图设计(草图)。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方情况、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及规模、工艺技术及设备清单、产品及原材料、建筑面积及布局、项目落实“三同时”、项目实施计划、节能内容、投资估算、经济效益等方面。统一企业入园协议文本,内容包括:投资额及进度(分期投资需明确每期投资的内容及进度要求)、项目经济效益、项目供地时间、业主承诺及享受的政策等方面的内容。招商项目的预审资料,统一汇总到县招商局,并由招商局统一提交县项目预审办(经贸局)。


第三条 项目决策咨询的主要依据是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和入园协议。决策咨询主要任务是:研究项目产业关联程度、项目布局、环境影响、能耗分析及安全评价;评价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先进性、项目产品附加值和财政贡献;综合评判项目业主投资实力和素质;审查项目需用地、投资强度及容积率等。


第四条 项目决策咨询时原则上要求投资业主派代表参加,也可由业主委托招商单位介绍项目投资概况、工艺流程、项目能耗和安全环保措施等基本情况,再由预审成员单位进行决策咨询并形成决策咨询意见:确定项目是否同意在常山落地及具体的布局地点;确定项目用地面积;提出环保、安全方面控制性要求;提出项目建设要求;确定项目业主需承诺事项;提出项目一企一策具体内容等。


第五条 项目经决策咨询后形成《预审协调会议纪要》,并报送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按《预审协调会议纪要》实施;项目投资大或有异议的,提交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并由县经贸局梳理出需要进一步决策咨询的具体意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综合评估审定,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对已经过预审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定,形成《决策咨询服务协调意见》。如项目内容调整、投资主体变更、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及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重新进入决策咨询程序。对未经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程序认定的招商项目,年终考核不予确认。


第六条 各开发主体根据《预审协调会议纪要》、《决策咨询服务协调意见》与投资主体签约项目。县级各乡镇、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凭《预审协调会议纪要》、《决策咨询服务协调意见》,属于备案类的项目直接办理备案和其它各项手续;属于核准类的项目各有关部门相应办理审批和出具相关意见。已通过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项目相关手续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办理时限内协调落实。


第七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分期供地,对建设期2年以上的重大项目原则上按建设进度供地。加强对企业内部平面图设计的规范管理,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控制中小项目建设专门非生产用房,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工业园区和辉埠新区工业用地“双控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按省级园区控制要求和<<浙江省”365”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执行,对于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工业园区和辉埠新区原则上不予供地,统筹安排到乡镇功能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和乡镇特色产业功能区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容积率指标,投资率和产出率等控制性指标按县工业园区的80%执行,对于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其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或租用标准厂房。园区和功能区以外项目原则上不同意落地,利用权属关系清晰的闲置土地及厂房可另行考虑。投资进度及建设期经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明确后,写入土地出让协议和企业入园协议。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实行土地交付制度,由园区和功能区的主管部门依照约定交付土地,并报送预审办公室和县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 经贸局、招商局、开发区管委会、辉埠镇、球川镇、芳村镇、招贤镇、白石镇、青石镇、宋畈乡应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项目决策咨询具体工作。各相关部门明确相对固定的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中层干部,按AB角制参加决策咨询会议。凡经县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到人后,不论是否决策咨询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被通知单位都必须派相关干部参加会议。凡事先已通知,但被通知单位未派人参加会议,也未请假的,视同该单位对决策项目没有异议。相关单位参会执行情况以及决策同意落地项目的手续办理情况,由县监察局负责监督。


建设跟踪办法


第九条 建立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重大项目确定专门服务小组,50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谁招商谁负责全程代理、跟踪服务制度,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引进单位和落户地负责联系服务,招商局负责衔接协调。工业园区(辉埠新区)、项目引进单位对每一个入园项目要落实专人联系服务,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第十条 依据项目落地推进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能特点,从项目签约到投产期间,对所涉及单位实行责任分工制度。


引进单位:负责代理验资报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开户银行衔接、临时办公场所联系等手续;帮助协调开工条件,督促企业开工建设;督促引进企业按入园协议履约投资额,项目竣工后,要保持与企业的经常联系,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工业园区(辉埠新区):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环评、安评、能评、初步设计等联系服务工作,并代理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负责按规定要求办理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和施工许可证;负责提供项目施工条件,保证施工道路畅通,按项目进度要求协调做好接电、接水,并督促企业尽早开工并加快建设进度;建立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供项目业主选择。


县招商局(产业办):协调招商单位做好项目开工前服务工作,督促招商项目按期开工;负责督促对未按期开工项目组织回访,明确开工时间和建设进度要求;对协议投资未到位的企业,进行后期项目对接;负责招商项目信息的汇总、分析、编制招商项目信息库。


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参加并联审批,并在承诺的项目审批(备案)时限内办结项目审批(备案)手续;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审批提速,并一次性告知项目审批(备案)、开工建设需办理的相关手续;负责提供项目所需中介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县供电、供水部门应主动衔接企业接电接水,确保项目施工用电用水到位。


项目服务小组:如引进的工业项目建立专门服务小组的,则由项目服务小组负责承担招商单位的服务职责,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工作例会分析汇报、通报督查制度。原则上县政府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项目推进情况汇总督查会,各责任单位汇报项目推进情况,并对推进中的问题进行协调,落实相应措施。由工业园区(辉埠新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定期分类汇总,以政府督查通报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履约验收办法


第十二条 成立工业项目投资履约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验收办),验收办在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咨询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工业项目履约管理和投资复核检查,协调环保、建设、消防、安全等单项验收的有关问题。工业项目投资履约验收办公室和预审办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自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制度试行以来通过决策咨询程序,并形成《预审协调会议纪要》、《决策咨询服务协调意见》的工业投资项目,在兑现园区优惠政策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都必须通过履约验收。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履约完成情况验收的主要任务和内容:(1)审核项目建设履行预审协调会议纪要和项目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审查入园协议书中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计划、业主承诺等履约情况;(2)评估项目完成的实际投资额、投资内容、资产构成情况,评定项目是否按计划建成投产;(3)审查项目所采用的工艺、设备、产品方案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预审协调会议纪要以及入园协议要求;(4)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履约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履约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并已投入生产;环保、安全、工程质量等已通过单项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投产且具备验收条件的,由项目业主向所在园区(功能区)管委会(乡镇)提出申请,并填报《工业项目履约验收申请表》,园区(功能区)管委会(乡镇)核对基本情况后报验收办。验收办收到申请表后原则上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十五日内作出履约验收意见,履约验收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生效。


工业项目履约完成情况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入园协议书、预审协调会议纪要、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工程决算、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及技术设备合同等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投资复核验收申请,具体时限如下:(1)项目业主必须在项目建设期限到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投资复核验收申请。项目可以分期实施,分期验收。项目提前建成的,可提前申请投资复核验收;(2)项目建设期按项目入园协议约定。没有约定建设期的,项目建设期按二年计算。原则上项目二年建成验收,一年建成的,可以申请验收,二年内不能建成的(项目已开工),特殊情况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延长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项目建设期从供地之日(签订供地合同)起开始计算;(3)由于园区(功能区)配套等方面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建成的,由园区(功能区)向验收办提出延期投资复核验收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延期。


第十八条 验收办根据项目履约验收的实际情况,形成履约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经决策咨询小组批准后正式生效。此意见作为该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兑现优惠政策的必备依据。


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兑现优惠政策时以项目决策意见中明确的用地总量作为一个主体,从第一个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开始计算,连续5年,不重复享受。如期间发生产权转让、土地转让、出租标准厂房等情况,可另行考虑。


第十九条 项目以入园协议明确的内容组织整体验收,入园协议明确分期实施的项目,可分期验收;入园协议没有明确分期实施的项目,业主要求分期验收,提出申请经验收办审查后符合分期验收条件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内容基本达到决策咨询会议纪要、入园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视为合格;对分期验收的,已建设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入园协议约定投资额50%或省政府规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50%的,视为合格。对投资复核验收合格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分期验收合格的,已建设的土地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余部分土地设定登记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入园协议约定投资额50%或省政府规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50%的;未经决策咨询小组同意,项目建设地址进行重大变更,工艺设备、产品方案等变更后采用落后工艺技术的。对投资复核验收不合格的,暂缓享受优惠政策,暂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一事一议的企业(项目),按约定执行,没有经过验收的,不予享受优惠政策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验收办由县经贸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地税局、招商局、安监局、项目所在园区或乡镇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县经贸局负责工业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审核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决策咨询会议纪要要求及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审核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汇总并提出复核验收意见;国土局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及出让金收缴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审核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财政地税局负责审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验收意见监督兑现园区优惠政策;规划建设局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等)进行复核;招商局协助审核项目到位资金、实际投资额。环保局、安监局分别负责环保、安全执行情况。园区(功能区)负责提供项目入园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投资协议书要求,按验收意见兑现园区优惠政策。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项目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8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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