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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9〕8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常山县2009
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需要,经县政府同意,2009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城镇3744元/人·年,农村2256元/人·年。新标准从2009年4月份开始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民政 生活保障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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