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9〕8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办发〔2004〕116号)文件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将我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573元/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工作。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金融 失业保险 发放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