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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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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9〕3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防范的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创业致富,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农户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以“共保经营”为主要方式,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机制,逐步扩大参保品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使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品种大户参保率70%以上,为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一)完善保险责任和费率设置。稳步扩大责任范围,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暴雨、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大灾。逐步提高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持在物化成本的50%左右。科学调整费率设置,使各品种费率水平更加符合实际。


(二)逐步扩大参保对象。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对象从大户扩大到以大户为主,兼顾部分散户,让更多种养户得到实惠。将政策性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保险的参保对象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户。在2008年基础上(即:水稻种植面积20亩以上;胡柚(柑桔)树种植面积10亩以上,蔬菜(瓜果)大棚面积5亩以上;存栏基础母猪10头以上或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以上或按年投保的年出栏育肥猪200头以上;存栏种鸡或蛋鸡2000只以上或存栏肉鸡8000只以上;林木为生态公益林或商品林;淡水养鱼承包水域50亩以上)进一步扩大大户参保面,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效控制风险和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前提下,组织规模以下种养户参保。


(三)认真抓好主要保险品种参保。切实抓好水稻、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等必保品种和蔬菜(瓜果)大棚、柑橘树、林木、生猪、鸡、淡水鱼等保险品种参保工作。


三、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保费补贴力度。继续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


1、水稻、油菜保费由财政补贴90%。中央、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5%、45%、10%。


2、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林木、淡水鱼等5个品种保费由财政补贴45%;奶牛保费由财政补贴60%;生猪、鸡保费由财政补贴65%;公益林火灾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省、县财政分别承担60%、40%。


3、能繁母猪保费由财政补贴80%。省、县财政分别承担60%、20%。


(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责任5倍封顶方案。全县农业保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度结算,其中政府承担一预摊超赔责任,由省、县政府分别承担20%、80%。


(三)支持共保体开展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支持共保体经营的政策措施,促进其可持续经营。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共保体拓展和落实其他涉农保险业务。


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精心部署、广泛动员、积极推进。县发改、农业、财政、人保、林业、水利、民政、农办、国税、气象、金融等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合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点建设。要建立健全以各乡镇涉农工作人员及村干部为主要骨干的保险服务队伍,推进农村保险服务站和基层代办员制度建设,加强培训,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探索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林权制度改革有机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有序引导金融资本投资农业。


(三)完善定损理赔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大灾快速理赔制度,优化大灾理赔流程,加快农业保险理赔速度。组建由农业专家和人保公司业务人员为主的定损理赔小组,负责抓好理赔纠纷裁定工作,规范裁定程序。合理地进行灾害鉴定,提高定损理赔的合理性和效率。


(四)进一步发挥乡镇干部、农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着重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参保,积极引导其他农户自愿参保。强化政策引导,对参保农户在项目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培训、灾后重建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安排。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农业 政策性 保险 实施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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