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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银毫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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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9〕6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银毫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银毫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常山银毫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常山银毫区域性品牌的生产、经营,提高常山银毫质量和市场信誉,推动常山茶叶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实现行业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常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常山银毫是指常山县域内生产的冠以“常山银毫”品牌的茶叶。


第三条  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对常山银毫品牌进行行业管理。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根据本办法协助县农业部门对全县的“常山银毫”生产经营销售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生产规划、基地开发、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 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税、农业、卫生等部门对涉及常山银毫的标准、质量、计量、商标、税收、卫生等有关内容进行依法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常山银毫名称的生产、经营、销售企业和个人以及各类经济组织应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常山银毫”品牌的使用条件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常山银毫”的名称、标志以及图案必须经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许可,不得随意侵占和使用。


第七条  在常山县范围内生产、加工、销售茶叶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经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资格认定,并取得“常山银毫”品牌使用资格认证证书的才能使用“常山银毫”品牌。


第八条  申请常山银毫使用资格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会员。


2、茶园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茶叶生产标准。


3、拥有一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力量。


4、信誉良好。


第三章  常山银毫品牌使用审核程序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


2、实地调查。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派出人员,依据《常山银毫茶市级地方标准》和认定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的茶叶基地、生产、加工、销售环境和贮藏条件等进行实地勘查,必要时取样检验。


3、审定认证。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根据审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认定。


4、签订协议。对符合条件的,与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签订品牌使用协议。


5、颁发证书。根据协议,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常山银毫品牌使用证书。


6、品牌使用费的收取。常山银毫品牌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者需缴纳一定的使用费,主要用于常山银毫品牌管理、宣传、培训等支出。


第十条  常山银毫品牌使用证自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必须重新申请复查,复查合格换发证书,不合格,则取消品牌使用资格。


第四章  包装管理


第十一条  印制包装的条件和程序


1、获得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许可的常山银毫品牌使用资格证。


2、会员提出“常山银毫”包装印制申请,经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审核批准后,申请单位方可印制“常山银毫”品牌包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印制的包装必须保证一定的质量和档次,要切实维护常山银毫形象,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三条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有包装设计要求,标明“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监制”、监督电话等内容,并报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备案。


第五章  品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品牌管理和监督


1、常山银毫品牌实行“区域性品牌+商标”管理,即使用“常山银毫”品牌可同时使用企业商标(如天绿牌常山银毫)。


2、从事常山银毫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常山银毫茶市级地方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协会会员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品牌使用资格,对侵权使用常山银毫品牌的行为,报请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根据《常山银毫茶市级地方标准》和本办法,每年联合有关部门对常山银毫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检查内容包括包装的使用和印制质量、茶叶质量、销售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山县常山银毫名茶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银毫品牌△ 使用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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