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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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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9〕2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加快我县外向型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我县经济外向度和国际竞争力。现结合我县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鼓励扩大我县产品出口。一般贸易出口本县产品(含本县外贸公司收购本地产品出口),以上年海关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内每一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超过基数部分每一美元奖励人民币0.09元。当年新增的外贸出口企业,按其实绩60%为基数部分,40%为超基数部分计算。对收购本县鲜活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一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2元。加工贸易自营出口按海关核销增值额计算,每一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4元。


    2、鼓励进口。企业进口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国外先进设备,以进口到岸价格海关核定数为依据,除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外,每一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3、鼓励品牌建设。对企业获得商务部出口名牌的,每只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人民币1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出口名牌的,每只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对企业成功通过产品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所发生的检验检测费和注册费用,一次性给予50%补助(已经成功申报国家及省相关项目资金补助的除外),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4、鼓励企业引进外贸人才。生产型企业当年每引进1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外贸岗位的专业人才并经县外经贸局预先备案,且与企业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当年为企业新增出口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外贸专业人才1万元人民币的培训资助经费。


    5、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建立健全“两反一保”工作机制,支持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等应对工作。应诉企业在应诉后一个月内向县外经贸局报送相关材料,经确认后,对当年应诉企业按其应诉费的 50%给予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县内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共同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6、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收汇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以及咨询调查费用扣除上级补助部分予以50%、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二、加大引进外资力度,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7、加大引进外资力度,企业实际利用外资每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元。


8、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投资工业、交通、旅游、水利、商贸(年出口额海关数在2000万美元以上)、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项目,其优惠政策以“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9、新办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其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在享受新办工业企业财政贴补政策的基础上,其享受年限再顺延一年。


三、 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加快出口商品结构调整


10、积极鼓励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企业参加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各类贸易展销活动,给予展(摊)位费50%的补助。企业参加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或县政府授权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国际性贸易展销会 (广交会、东盟博览会、上海国际轴承展、哈尔滨展览会、浙洽会、消博会、义博会、华交会、厦投会等) ,其每个展(摊)位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补助,每个展(摊)位费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按实补助;每个展(摊)位费10000元以上的,给予10000元的定额补助。上级财政有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若企业在参加各类展会期间出现倒卖摊位、侵犯知识产权、不服从管理等违规情况的,则不予补助。


11、努力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和档次,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基地建设、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和开展境外宣传推广,对其所发生的费用扣除上级补助部分予以50%的补助,其中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出口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出口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不超过8万元的补助。


四、进一步优化外贸发展环境


12、进一步明确外向型工作“一把手”工程。成立常山县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外向型经济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我县外向型经济工作的统筹领导。


13、设立县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境内外商务参会活动、重点外资招商、重大外资项目包装、利用外资推介等外向型经济公共事务的费用开支。


14、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对企业存在偷漏税、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一律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除本意见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15、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如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上述政策将作相应的调整。此前出台的各项外贸扶持政策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外向型经济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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