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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9〕6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完善常山县建筑业企业发展政策的意见
为加快建筑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衢州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衢政办发[2008]9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项的设立
设立:1、企业升级奖;2、拓展县外市场奖;3、优质工程奖;4、安全兴业奖;5、做大做强奖;6、中介机构扶持奖;7、引进高级人才奖;8、人才培育奖;奖励范围为常山县建筑业注册法人企业。
二、具体奖励措施
1、企业升级奖。对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由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三级升至二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 增项资质升级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减半奖励。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的,给予3万元奖励;二级升一级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拓展县外市场奖。县外完成年产值1亿元并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外产值超过1亿元,每增加5000万元的,再奖励2万元,上不封顶。同时对当年完成境外工程营业额100至30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
3、优质工程奖。鼓励企业创市优、省优、国优工程。本县企业在县域范围内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奖励20万元,创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的奖励10万元,创市级优质工程“衢江杯”的奖励3万元奖励;本县企业在县外或县外企业在本县创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4、安全兴业奖。对获得省级安全标化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万元;对获得市级安全标化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奖励3000元。获奖工程同时获得质量优质工程奖的,不得同时获本奖项。
5、做大做强奖。对年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一、二级资质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一、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一、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中介机构扶持奖。本县监理、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丙级升乙级的给予3万元奖励;乙级升甲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
7、引进高级人才奖。对引进县外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并在县内实际工作两年以上的,企业每引进一名高级人才给予5000元奖励。
8、人才培育奖。本县建筑业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给予奖励4000元;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奖励2000元;取得建筑工程类高级职称的奖励5000元。
三、大力开展建筑企业招商引资,引进县外客商或县外建筑业企业来我县注册为法人单位的,视作常山县建筑业注册法人企业。
四、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问题、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的企业,或招投标过程及标后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财政(地税)局和县规划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业 政策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