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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将至,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和使用也进入旺季。为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业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取得运达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严格市场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的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从外地或非定点销售单位购买烟花爆竹,尤其是本县各机关、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本单位、本乡镇、本部门购买、使用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本单位、本乡镇、本部门车辆管理,不得发生使用单位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情况。
进入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贴有浙江省烟花爆竹专用封签和防伪码。严禁销售拉炮、擦炮等违禁烟花爆竹产品。
三、严格燃放规定。在天马镇城区范围内按县政府有关规定继续实行有限开禁制度。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商场、大型市场等公共场所内部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仓库及重点消防区域;(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单位内部;(6)山林及商品交易市场。
四、严格执法监管。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起牵头、协调职责,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物价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使用的行为,对非法私自经营、购买、使用非定点销售的烟花爆竹,一经查实,一律予以没收处理。
五、严格纪律要求。对单位私自购买的非定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经查实后,予以没收,并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使用单位车辆到外地采购烟花爆竹,在运输、使用中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 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