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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5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个人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个人贷款操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常山县个人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对欠发达地区“三农”发展的信贷投放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我县全民的信誉意识、经济意识、发展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在常山县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凭各商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授信证而获得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贷款,主要帮助解决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在生产生活、一般消费等方面的资金困难,以促进生产、扩大消费,加快我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个人贷款采用“限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个人贷款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贷款总额应控制在各金融机构核定的规模内。 第二章 个人贷款授信证的评定与发放 第六条 成立常山县个人贷款授信资信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人民银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核评定工作。县直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初审。 第七条 个人贷款资信等级的评定 根据个人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和信用状况等方面评定A、B、C、D四个资信等级。 1、“A”级户。贷款授信限额掌握在其家庭年固定收入的4.5倍以内。其评定标准:(1)原则上家庭年固定收入为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2)信誉良好,在各金融机构的借款都能按期还本付息,历年无不良记录;(3)无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及违纪违法记录。 2、“B”级户。贷款授信限额掌握在其家庭年固定收入的4倍以内。其评定标准:(1)原则上家庭年固定收入为10万元(含)以上的人员;(2)信誉良好,在各金融机构的借款都能按期还本付息,历年无不良记录;(3)无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及违纪违法记录。 3、“C”级户。贷款授信限额掌握在其家庭年固定收入的3倍以内。其评定标准:(1)原则上家庭年固定收入为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2)信誉良好,在各金融机构的借款都能按期还本付息,历年无不良记录;(3)无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及违纪违法记录。 4、“D”级户。贷款授信限额掌握在其家庭年固定收入的3倍以内。其评定标准:(1)原则上家庭年固定收入为3万元(含)以上的人员;(2)信誉良好,在各金融机构的借款都能按期还本付息,历年无不良记录;(3)无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及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 个人贷款授信证的评定和发放: (一)自愿申报:个人贷款授信证实行自愿申报原则。自愿申领授信证的个人,到单位领取并如实填写《常山县个人贷款授信证申请表》(附后,各单位可自行复印),随同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照片各一张上交单位,单位初审汇总后,集中送交相关商业金融机构评审。 (二)审核评定:金融机构接到经单位初审的申请表后,报请评审小组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确定资信等级。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财政和人事劳动部门要协助确认借款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年收入。 (三)授信证发放:依据评审小组评定结果,由商业金融机构经办客户经理填制《个人贷款授信证》,将授信证及时发放到申请个人手中。 第三章 个人授信贷款的操作管理 第九条 取得授信证的人员如需办理贷款,只需凭《授信证》、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借款人夫妻双方及保证人到各商业金融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借款手续。除法定的节假日之外,营业时间均可办理。 第十条 个人贷款用途。贷款要用于购买住房、汽车、耐用消费品、子女教育、家居装修等真实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是授信证核定的授信额度之内,个人如需增加超授信额度贷款,其超额部分须用本人有效资产抵押或经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消费情况及还款来源情况确定,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贷款按期还本付息,不得展期。 第十三条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由各商业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原则上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期限基准利率上浮30%—100%的区间内执行。如遇重大变化各商业金融机构有权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个人贷款结息。可实行按季或按月两种结息的方式,超过结息日的,加计复息。 第十五条 贷款方式。为方便个人贷款,在授信额度内,贷款方式可采用信用和保证的方式。保证类贷款的保证人确定依照确有保证能力的标准执行。对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个人贷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依据其家庭年收入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信用贷款额度。 第四章 个人贷款风险防范 第十六条 个人消费贷款到期后,经贷款方催收,未及时归还的,由贷款方向其发出限期还款通知书。 第十七条 根据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在贷款方发出限期还款期限内仍未归还的,由各商业金融机构提供逾期人员清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通知该逾期人员单位,从其本人工资账户中直接扣缴结欠贷款本息(保留基本生活费);若本人身份转换的,其身份转换的一次性补偿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第十八条 对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评审小组视情降低或取消其授信等级,如有贷款的在收回贷款后,取消其贷款资格。 第十九条 统一申领授信证的单位与各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如实提供收入证明,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本单位人员的变动情况(内退、正常退休、调动、离职等),在贷款逾期后要承担协助扣款的义务。非公有制企业原则上应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担保。对不履行协助扣款职责的财政性拨款单位,财政局将视情况扣留该单位的行政费用;对不履行协助扣款职责的非公有制企业,政府将取消其政策性补助和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山县各金融机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常山县个人贷款授信证申请表》(具体见PDF文件)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个人贷款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 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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