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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0〕9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常山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常山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为重点,以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保障,进一步落实责任,分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杜绝医疗废物违法违规排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推进生态县建设。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6月底,县城区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0%以上;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各类门诊部、个体诊所(医务室)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70%以上。到2011底,全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
三、实施范围、主体
(一)实施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医疗、预防、保健、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疾病控制中心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均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范围。
(二)实施主体。根据《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衢政办发[2010]7号)规定,由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具体承担我县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
四、职责分工
县卫生、环保、物价、公安、交通、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明确专门科室、专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一)县卫生局负责督促本县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以及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县环保局负责对本县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县卫生局、环保局按各自的职责负责督促本县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在规定期限内与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对辖区内违反《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公安、物价、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实施步骤
全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城区医疗卫生单位和民营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具体包括: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控制中心、贞元医院、民康医院、县计生指导站等。
完成时限:2010年6月10日前相关医疗机构与衢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进入处置中心集中处置。
责任单位:卫生局、环保局、计生局。
第二阶段:全县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各类门诊部、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完成时限:2010年6月20日前相关医疗机构与衢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进入处置中心集中处置。
责任单位:卫生局、环保局、有关乡镇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阶段:全县各行政村卫生室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各行政村卫生室定期将医疗废物送到本乡镇(中心)卫生院存放,按要求集中统一处置。
完成时限: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有关技术规范制订和行政村卫生室负责人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卫生局、环保局和有关乡镇。
六、处置费用
根据《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发[2008]12号)精神,我县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实行政府补助一部分、医疗机构承担一部分的政策,即县级医院、民营(个体)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其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由县财政补助40%,乡镇(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由县财政补助60%;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控中心、县计生指导站属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处置费用由县财政实行全额补助。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衢州市物价局、卫生局、环保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的通知》(衢价服[2008]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领导、责任、措施“三到位”,确保任务圆满、如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和县环保局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强化对全县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检查,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要求,严肃查处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行为。要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纳入卫生、环保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各医疗机构和处置单位必须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转移、接受、处置等情况按规定要求进行详细登记,做好台账资料,并定期向卫生、环保部门报告。
(三)加大宣传力度
新闻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坚持长期、正面的宣传报道,使全县人民都能真正认识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对促进生态县建设和保障全县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意义。同时,对一些擅自买卖、收集、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和经营单位要进行追踪报道,揭露曝光,营造全社会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严格奖惩考核
县政府将加大对全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措施得力、完成任务较好的医疗机构和单位给予公开表彰;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医疗机构和单位将扣除其年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相应分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主题词:卫生 医疗废物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