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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0〕8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执法行为,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既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考虑到不同层级、部门、地域之间在违法情节、处罚权限、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的差别。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规范化要求。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按各自权限,建立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制度。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还应对所属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指导。
(二)情势变更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公布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应适时评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随着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三)留有余地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为实施部门留有适当余地,细化、量化工作只能缩小裁量的幅度,不能代替或消除裁量权。
(四)配套实施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应当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要依法对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应当进一步细化、量化的项目。要注重细化、量化行政处罚项目的可行性.宜选择发生违法行为较多的项目、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的项目、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的项目。对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处罚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不予细化、量化。
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和确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权项目的工作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全面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的基础上,确定本系统应当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并制定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杭州市、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项目的,处罚依据梳理和细化、量化项目确定工作.分别由杭州市政府、宁波市政府组织所属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的,梳理和确定工作由设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属于综合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的,梳理和确定工作由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市、县(市)负责。梳理、确定的结果抄送省法制办。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需要细化、量化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项目,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细化、量化的规范标准和适用原则,作为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1.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裁量涉及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同时.要合理设置裁量标准,体现平等对待、教育与处罚并重、“过罚相当”的原则,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
2.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3.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分工。细化、量化工作由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项目,按照权限,对各自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具体的细化、量化。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参照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本级实施的细化、量化标准应报省法制办备案审查;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应经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后,抄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
4.公开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除了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处罚栽量权的行政执法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外,还需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1.行政执法部门说明裁量理由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作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如果行政执法部门在已经公布的裁量标准之外作出处罚决定的,则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2.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导和检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案卷档案管理情况;省、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案卷评查结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3.行政处罚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按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进行分离。审核职能由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行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行使,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则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汇编或发布已经发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并通过培训等形式传授给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可以参照本级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典型案例。对于违法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不能因人而异。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抽调具有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经验的人员,集中时间做好依据梳理、项目确定以及细化、量化工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依据、确定项目和制定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的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省、市两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细化、量化工作应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细化、量化工作应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做好工作指导。省法制办要会同省监察厅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已经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地方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三)力求全面细致。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梳理行政处罚裁量项目时,要做到全面、细致、不遗漏。对于新颁布或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项目,要及时梳理、划分、调整、公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广泛听取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根据执法实际,尽量列举与行政处罚阶次相对应的情形,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具有可操作性。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市政府于2010年12月底前将贯彻实施本通知情况报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报省政府。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处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