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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4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1年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结合《常山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2009年-2012年),今年我县将继续开展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为切实做好2011年全县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任务1200户。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原则。农民群众是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把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在村庄规划引导下,坚持民主决策、量力而行。
2、人口集聚、节约土地原则。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县城、中心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继续在城区赵家坪地块、乡镇、中心村建立住房改造安置示范点,着重引导和鼓励全县范围内下山脱贫、进城安置对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县城、乡镇小区、中心村安家落户,加快人口集聚。
3、结合实际、合理分配原则。一是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对象。二是县住房改造办在去年试点基础上要明确今年改造实施村,确定列入救助对象。三是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下山脱贫、重点工程建设搬迁等其他面上救助需求,明确救助对象。
4、公平公正、主动公开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要认真统计、核实、确定救助对象,确保2011年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救助名单上报前须经乡镇、村两级公示;上报救助名单经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通过政府部门网站、《今日常山》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监察、民政等相关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工作安排
4月底前:完成2010年住房救助后续资料上报等扫尾工作;制订好2011年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并召开全县动员大会。
5月份: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上报2011年度救助计划,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县级落实2011年救助配套补助资金。
6月份:向衢州市规划局上报复审汇总材料。
7月-11月上旬: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办理新建、改建的各项审批手续,对救助工作实施现场监管及各项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11月底:完成2011年救助工作的验收与总结。
12月底:将2011年救助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接受市政府考核。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农房救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作为救助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这项民生工程,认真制定实施细则与行动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和工作责任,按要求上报救助资料、台账,有效组织验收确认工作。实施完成情况列入县政府对乡镇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并实行乡镇主要领导问责制,以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救助任务。
2、依法依规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对拆建、新建户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确保救助户依法建设。同时要根据相应的工作制度,做好报批、资料收集、上报、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等工作,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月通报各乡镇救助进展情况。
4、加强质量监管。救助方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禁止将房屋随意加层,杜绝因加层而出现房屋质量安全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应积极做好日常房屋安全的巡查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严把审核、施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确保质量和安全,列入新建(改建)的对象要做好“四到场”记录,并将质量安全巡查记录纳入救助档案。
5、加强经费保障。为确保有序推进,县级财政安排年度救助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6万,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每户安排100元工作经费(安置到赵家坪农房改造安置区的除外)。
6、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要在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工作延误、推进不力,造成全县资料台账不能按时上报影响考核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住房 救助 实施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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