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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3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形势较为严峻,农村消防水源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小火成大灾的突出原因。为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全县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我县火灾形势基本稳定。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夯实基层消防工作机构建设基础。各乡镇要以本乡镇的安监站、综治办等组织机构为依托,建立乡镇消防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消防工作人员。2011年,各行政村、社区至少要落实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二、进一步夯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各乡镇要结合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和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由规划建设、水利、公安等部门共同推进农村、社区公共消防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水利、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合理制定农村公共消防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见附件)并保障实施,确保施工质量。2011年,天马镇七个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达标,并全部建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
三、进一步夯实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建设基础。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每季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要问题,协调指导辖区消防工作的开展,定期对社区、农村进行检查指导。行政村、社区要开展有防火公约、有宣传橱窗、有志愿队伍、有公共消防器材点的“四有”建设,要建立区域联防或农村多户联防制度,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第一时间组织扑救、引导人员疏散逃生。
四、进一步夯实消防队伍建设基础。各乡镇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行政村、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加强治安联防队队员的消防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治安巡逻的同时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承担扑救初起火灾职能。各乡镇要强化志愿消防队的训练,同时确保配置消防手抬泵及相关灭火器材的完好有效。所有行政村要成立志愿消防组织,并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灭火器材。
各乡镇要切实提高认识,尽早部署,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社区火灾尤其是亡人火灾的发生。
附件:常山县农村社区公共消防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常山县农村社区公共消防供水基础设施
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改善农村、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结合我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和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要求
(一)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地区
在市政供水延伸段沿途乡镇村庄,可直接利用市政管网作为消防水源。具体设计要求如下: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按
2、在消火栓附近,应合理设置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消火栓扳手等灭火器材配置点,确保及时取用。
3、消火栓设置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并对消火栓进行围护保护,确保不被挪用、堵塞。
(二)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地区
1、市政供水管网延伸段地区,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要求实施。
2、无市政供水但居民相对密集的地区,消防水源利用乡镇自来水厂,其消防设施设置要求如下: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按150m计算。
(2)在室外消火栓间距超过120m的供水主管上,应在管网上增加设置DN65单出口的消火栓,其设置间距不宜大于50m。
(3)在管径小于100mm的供水支管上,应沿道路设置DN65单出口的消火栓,其保护半径按50m计算。
(4)在消火栓附近,应合理设置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消火栓扳手等灭火器材配置点,确保及时取用。
(5)消火栓设置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并对消火栓进行围护保护,确保不被挪用、堵塞。
3、无市政供水且不符合建设乡镇水厂的地区,按照自然村为单元,建设供水池、水塔等供水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1)供水主管管径不应小于100mm;
(2)供水压力应确保不小于0.1Mpa;
(3)高位消防水池或水塔的容量应满足一次灭火用水量要求,最小不应小于50m3;
(4)室外消火栓可安装在住户数量相对密集(以20户为单位)位置空旷处设置;
(5)其余要求可视情参照乡镇水厂供水地区建设要求进行。
二、实施要求
(一)对新实施的供水工程项目,其建设要求按第一部分执行。
(二)已完成设计尚未施工的,按照上述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后实施。
(三)在已经完成施工的村庄,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在适当部位增设DN65单出口消火栓及消防器材配置点。
主题词:消防 农村社区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