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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12〕88号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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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88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常山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浙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衢委发〔20119号),设立常山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2.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3.增加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

4.增加负责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5.承接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的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管理的职责。

3.加强指导推进民政行政执法建设。

4.加强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的行业管理的职责。

5.加强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责。

6.加强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加强孤儿救助的职责。

7.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农村社区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全县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评定、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承担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县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工作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县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工作;负责结对帮扶工作;负责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八)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九)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会同县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十)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依法管理、指导慈善事业;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二)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十五)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六)负责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指导全县小型水库移民有关扶持工作。

(十七)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决定和部署,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立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组织协调调查研究;负责草拟综合性的文件、计划、制度、讲话;组织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培训、信访、保密、保卫、政府信息公开、办公自动化、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外事工作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民政行政管理地方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民政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县民政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局本级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报备、清理。

(二)计划财务科。负责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局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负责全县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政事业项目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负责全县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的审查、结报;协助相关科室对乡镇的民政经费进行检查、监督。

(三)优抚安置科(县双拥办)。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贯彻落实优抚政策,褒扬革命烈士,上报烈士称号和伤残等级的评定,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伤残等级为14级的残疾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和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依据全国和全省双拥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全县双拥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双拥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双拥活动中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指导全县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检查、指导各成员单位和乡镇的双拥工作情况;做好地方有关部门为部队战备、训练、执行任务提供保障,处理军地军民关系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承办县双拥领导小组和上级双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四)救灾救助和社会福利科。负责全县救灾减灾工作;负责核报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管理县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乡镇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开展灾害评估;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监督指导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开展减灾宣传和减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协调指导革命老区扶贫工作,监督检查老区经费的使用;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

牵头组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建立全县分层分类救助制度,开展全县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困难群众白内障复明手术等其他特殊病种的免费治疗工作;负责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全县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廉租房、农村住房救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救助工作。

制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三无”、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负责农村敬老院建设;指导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开展工作;牵头孤儿救助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实施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五)社会事务科(婚姻登记处、县地名办、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的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工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倡导文明婚俗;承办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组织拟订殡葬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乡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工作;指导全县“三沿五区”坟墓整治、生态公墓、殡仪馆建设和殡葬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公墓年检工作。指导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收养、殡葬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负责行政区划管理;承办乡镇(街道)、行政村及居委会等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县地名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负责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

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培训村(居)委会主任和城乡社区工作者;组织推荐和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社区志愿服务工作。

(六)民间组织管理科(行政许可科)。负责民间组织管理的地方性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查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县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职责。

四、人员编制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11名,后期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股)级职数7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领导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根据需要可独立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各内设职能科室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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